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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833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