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833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奉贤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