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7民初468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原唐山市丰南区金正钢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章保存,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唐韩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政权,职务经理。
原告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唐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80元,由原??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梅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