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

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与唐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7民初467号
原告: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章保存,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盛街5号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顺成军。
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与唐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1元,减半收取计3200.5元,由原告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
审判长董立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岳希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