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

哈尔滨隆胜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7民初1908号
原告:哈尔滨隆胜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98489372N。
法定代表人:曹子建,职务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7545993L。
法定代表人:章保存,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哈尔滨隆胜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隆胜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隆胜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