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丰执字第284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金正钢板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唐山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迎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唐山市丰南区金正钢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长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山市丰南区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4)丰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