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

某某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立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471号之一
原告:**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丰南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丰南区。
原告:郑明金,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丰南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国丰,河北守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立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丰南区。
被告:***,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丰南区。
**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郑明金与**立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郑明金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郑明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原告***、原告郑明金负担。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董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