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3375号
申请人:**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丰南镇经济开发区朝阳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章保存,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阜新祥合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中部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鼎君,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申请人**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祥合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阜新祥合水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给予保全强制措施。
申请人**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市金正钢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阜新祥合水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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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贺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