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某某及原审第三人自贡市龙湖宴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段南2号地三排二层28-31轴线。
法定代表人:张七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林,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曾用名陈柯序),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平,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反诉第三人):自贡市龙湖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板南大道街122号龙湖金帝广场第1幢4层4-2铺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自贡市龙湖宴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0)川031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申请对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央空调安装质量是否合格、因中央空调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害修复费用、“杰达大酒店”在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的房租、水电等经营成本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且一审未对该部分事实予以查明,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0)川031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舒 慧
审 判 员  曾伟贤
审 判 员  周玉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姜 文
书 记 员  曾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