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1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南段2号地三排二层28-31轴线。
法定代表人:张七一,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2)川03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2492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 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罗思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