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11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南段2号地三排二层28-31轴线。
法定代表人:张七一,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自***与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4920元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森林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492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李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王秋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