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9005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博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律师,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21号。
本院在执行湖北博通电器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