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瑞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91执1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相家,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瑞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瑞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吉029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沈阳瑞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沈阳瑞欧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35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款本金50000元、利息1989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74元、案件受理费990元,合计53653元,本院收取执行费70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祥隆铁路救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