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0执恢2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西门子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1)香民四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2018年12月1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动力区××层的房产档案,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40000元、利息29500、案件受理费18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货款140000元、利息29500、案件受理费18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南京科远自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