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行政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津02行赔初7号***:
你因与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申请调取“原告提交的证据《关于***房屋被非法拆除案情况说明》中所称‘根据上级指令’中的‘上级’指的是哪一个具体单位”。证明第三人拆除原告的房屋系受本案二被告指令。
经审查,本院认为,你申请调取的证据系你就本案提起诉讼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和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人民政府作为适格被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