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周道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琪,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左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田,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8)津02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了债务数额并就债务履行约定了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内容,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吉成
审 判 员 李金梅
审 判 员 王国庆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兴哲
书 记 员 靳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