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19007号
原告:北京企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西路甲28号D座06A-6218。
法定代表人:高建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森源,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企点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韩小桦。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计燕,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企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徐森源,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计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服务费5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按合同总价款的5%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农场管理软件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软件系统,服务费共计180000,分三期支付,第三期试运行后三个月内支付合同款54000元。现原告依约完成系统开发并开具相应发票,系统运行已远远超过三个月期限,被告却只支付前两期服务费,至今未付第三期服务费。被告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开发的软件没有通过我方验收,我们的付款期限还没有到,所以我方现在可以不付款。本案的违约方不是被告,双方在2017年底的时候约定了开发这个软件,但是原告经过很长时间的开发没有开发成功。合同约定在2018年3月20日开发完毕,但是当天原告没有完成软件的开发。后来,我方租了一个服务器,原告告诉我们软件上线了,但是原告的软件没办法在服务器上运行。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我方没有违约,我方认为本案违约方是原告。关于律师费,不是直接经济损失,所以不是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范围之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5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农场管理软件项目合同书》,约定:甲方就农场管理软件项目委托乙方开发实施,主要的功能模块及所用平台包括:种植操作流程库、生产资料库、农场资料库、农事操作指令、农事操作回馈、农民工作评价&绩效、农产品信息追踪、管理后台。质量要求为乙方提供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软件产品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在功能和性能上满足PRD设计要求。系统开发进度要求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完成。委托的技术服务费为18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捌万元整。项目付款节点为合同签订(正式签订合同后)付款20%,即叁万陆仟元整,开发完成(上线验收完成)付款50%,即玖万元整,试运行完成(上线3个月内)付款30%,即伍万肆仟元整。验收标准:甲方在乙方进行软件系统部署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技术测试工作,如乙方的开发成果不符合双方约定,甲方应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应自收到该修改意见后10日内,根据该修改意见的内容对有关开发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直至修改结果完全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为止。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整个系统生成、调试、部署。保证提供的产品在功能和性能上满足PRD设计要求;2、乙方应每周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向甲方提供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或里程碑计划执行情况,已完成的软件开发项目,有无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本项目的预期效果,人员配置情况,有无项目变更及变更情况或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应该知道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3、乙方提供三个月免费服务(以项目上线试运行起计算),提供培训、远程协助、现场指导等形式的服务;4、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能掌握系统操作的关键拥护,确保关键用户可以独立操作系统......甲方责任:1、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若在交货二十个工作日内不验收且无正当理由,则视为验收合格;2、甲方在项目满足约定的付款节点5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相应的项目款;3、甲方负责组建甲方的项目小组,能够全力配合乙方项目调研、接口开发、实施部署的工作。如果甲方不及时付款,每推迟一周,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0.5%作为推迟付款的罚金。最高赔偿不超过总价款的5%。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之条款,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2020年10月13日,被告通过邮箱形式向原告发送《农场管理APP在试用中发现的问题》,其中载明,原告开发的农场管理APP在试用中发现如下问题:一、重大问题:1、APP无法接入视频监控信号;2、对人员的工作调配不合理;3、APP的定位仍然存在大问题。二、缺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自动化程度低,使用成本高。2020年11月4日,被告通过邮件形式再次向原告发送《回函》,其中载明:原告公司针对被告发现的问题避重就轻,错误引导,希望原告正视问题,给予解决。
庭审中,原告提交就被告应付第三期款项提交对应发票共计5张,用以证明其已为被告就此款项开具发票,金额为54000元。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服务费共计126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农场管理软件项目合同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软件以及安装说明手册之义务,原告工作人员也与被告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群中对交付的软件进行了及时的沟通与技术指导,且被告已经于2019年1月25日向原告支付了合同中期款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软件进行验收,若在交货二十个工作日内不验收且无正当理由,则视为验收合格。现被告虽辩称原告开发的软件无法正常使用并提交其向原告发送的两封邮件作为证据,但根据该邮件发送日期显示,被告最早是在2020年10月13日才向原告反映软件中存在的问题,该日期已经距原告完成软件开发且交付至被告长达两年多的时间,且此时原告也已经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此后被告提出的软件方面存在问题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就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原告之主张计算无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律师费不是本案必然发生的支出费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企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五万四千元;
二、被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企点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九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企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北京企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元(已预交),由被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95 [原告北京企点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企点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玉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可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