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13225号
原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韩小桦。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计燕,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6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计燕、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2 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出现问题,资金出现困难,故与员工沟通过工资暂缓发放,被告亦表示了同意,故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
被告辩称,当时原告说工资会延迟一周左右发放,但5月份的工资一直拖延到7月份才分了两次发放,6月、7月的工资则一直拖欠,故被告提出了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被告2012年6月15日入职原告,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为被告缴纳了2013年1月起的社会保险。
2.被告主张月工资标准27 000元,原告主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9000元。被告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每月工资实发数额在2万余元至3万余元。双方均确认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5日支付上月自然月工资。
3.原告正常支付被告工资至2019年4月。原告主张因资金困难而与员工协商延迟工资发放,并获得了员工同意。原告提交了微信对话记录,显示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6月7日向被告表示:“……实在抱歉,我们这个月工资会晚一些发放,由于我们上半年一直没有合同和收入,导致我们现在现金流暂时有些困难。我们已经申请从境外调入资金,但外管局的手续还没有批下来,应该下周差不多了,我们的普通员工和一线的人员都会在周一发,咱们的高管同志们的会晚一些,实在抱歉,我们一定会尽早解决的”,被告对此回复表示:“没关系,但是社保和个税别断了就行”。被告认为原告当时说“应该下周差不多了”,故被告认为原告仅是延迟一周发放工资,被告并非接受原告无限期拖欠工资。被告主张原告于2019年7月分两次发放了2019年5月的工资,其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2日和26日合计支付了工资22 977.7元。
4.被告于2019年8月11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未能依法及时给本人缴纳社保”、“多次未能按时依法支付本人劳动薪酬”为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
5.被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6845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0日工资54 501.3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2 500元、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报销款9798.45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奖金15 370元,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及时向被告支付自2019年5月起的工资,原告主张已与被告进行了协商,被告确未在原告发出的微信信息下提出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表示了“应该下周差不多了”意指仅延迟一周发放工资的意见亦不违背常理,现无证据显示双方就工资支付的时间另行达成有一致意见,且原告在2019年7月向被告发放了2019年5月工资后,亦未及时支付6月、7月的工资,且无证据显示就此再行与被告进行过协商,故本院认为原告存在未及时支付被告工资的行为,被告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双方均未就仲裁裁决的其他款项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0日工资54 501.39元;
二、原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2 500元;
三、原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报销款9798.45元;
四、原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奖金15 370元;
五、驳回原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贝克农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师一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柴莹洁
书 记 员 赵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