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润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润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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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02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润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马生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麻春娟,该公司理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海润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118200元、案件受理费1332元,共计1195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仅有零星银行存款。2021年12月23日,经到海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同日,经到海东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乐都管理部查询,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无公积金缴存记录。经到海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12月24日,经到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无企业登记信息。2021年12月27日到海东市乐都区李家乡大洼村调查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将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麻春娟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佳龙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润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俊
审判员马元尚
审判员刘树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