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8703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赵西利,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10元,减半收取计65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翟旭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