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赵西利,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911民初7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不动产无登记,工商总局无登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期限无期。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不动产无登记,工商总局无登记。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所,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孙修凯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