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民初1312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84826064J。
法定代表人:赵西利,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960XT。
法定代表人:张忠。
申请人丁宗勇与被申请人***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宗勇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宗勇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电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丁宗勇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