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诉前调书69号 原告:***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环城东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香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