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诉前调书69号
原告:***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环城东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香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