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389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傲徕峰路花园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安鑫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并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