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成执字第7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治,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四川星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19291860.16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将被执行人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西区新创路8号1栋1-3层、2栋1-4层、3栋1-4层,4栋1层、5栋一层的房屋进查封(轮候)。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四川星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不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为19291860.16元,本次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华宇制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星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291860.16元及利息。
二、终结对(2014)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侯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