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738号
原告:四川星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54904005U。
法定代表人:沈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161743。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2032106210010。
被告:四川苏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314号2栋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9P26N4E。
法定代表人:丰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710010080。
被告:攀枝花市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315号9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7CHAP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410725506。
原告四川星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竹公司)与被告四川苏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竹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星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发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