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星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苏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738号 原告:四川星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54904005U。 法定代表人:沈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161743。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昌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2032106210010。 被告:四川苏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314号2栋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9P26N4E。 法定代表人:丰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710010080。 被告:攀枝花市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315号9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7CHAP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410725506。 原告四川星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竹公司)与被告四川苏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鼎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竹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星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发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