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4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被申请人: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和村叶边村民小组***厂房生产车间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2MW1J。
法定代表人:***。
***诉***、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144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6217********内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实际冻结69568.71元);查封了***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9××**的车辆。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6217********内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9××**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