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宝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兴业玻璃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37179号 原告:佛山市新兴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赤***会广隆工业区环镇东路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537544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和村叶边村民小组***厂房生产车间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2MW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新兴业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业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兴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货款人民币443415.68元及支付以443415.68元为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说明: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乘以4倍计算的逾期支付货款,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9份《玻璃承揽定制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玻璃,于2022年6月30日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供货,但截至起诉之日止,原告仍未收到被告剩余款项443415.68元,被告刻意拖欠货款。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利息。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内容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6月21日期间,原、被告签订29份《玻璃承揽定制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向原告新兴业公司定制玻璃制品。所有合同均约定,当月货款于次月10号前对账,于次月20号前付款,如被告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应向原告每天支付未按期付款货款总额0.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7月29日期间共向被告交付了玻璃货物价值443415.68元。截止至今,被告未有支付过分文款项。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在接收了原告定作的产品后,应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支付定作款。如今,支付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欠443415.68元定作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货款的,每天按未付货款的0.1%支付违约金。原告新兴业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公司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虽然其起诉调整为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但该违约金计算标准亦有所过高。据此,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新兴业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443415.6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定作款443415.6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新兴业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15.3元、财产保全费2830.2元,合共694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新兴业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45.5元,由被告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   尔   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