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879号之一
原告:广东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5.53元、财产保全费2377.02元,合计:5812.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