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宝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1447号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被申请人: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和村叶边村民小组***厂房生产车间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2MW1J。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