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0879号
申请人:广东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蟹口涡”自编3号厂房广东**铝板幕墙有限公司内办公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51HDHG4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和村叶边村民小组***厂房生产车间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2MW1J。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404.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404.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7.02元,由申请人广东回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