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31831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和村叶边村民小组***厂房生产车间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2MW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熊***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266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4.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5.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原告主张:2020年9月20日入职被告处,从事开料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参加社会保险。原告工资待遇为**的情况下为4200元加补贴、***等。2021年3月15日,原告工作时受伤,由被告送去医院治疗。被告已支付全部医疗费。原、被告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特征,双方依法成立劳动关系。
(2)被告答辩:被告从事建筑装饰业,并把其中铝合金门窗加工的工程交由***承包,并按照工程的完成进度以一定单价与***结算加工费。***为完成承包任务,聘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其报酬也通过***的银行账户发放,并接受***的管理。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第三人***在仲裁期间陈述:2018年开始,第三人承包了被告的铝合金门窗加工业务。承包后,由第三人自行聘请人员加工。被告在每年年底结算承包费,平时是被告将员工工资支付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员工发放工资。原告是第三人所聘请,入职时间为2019年4、5月份。
(2)原告在本案庭审中陈述:原告在2019年已跟随第三人***工作,工作地点根据***的承包业务的变化而变更。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266号仲裁裁决书;3.工资条、账户对账单;4.考勤公示表、员工用电管理表;5.微信聊天截图;6.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
被告举证如下:1.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2018-2020年12月底加工结算费用汇总明细表。
第三人没有提交证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被告将铝合金门窗的加工业务发包予第三人***。原告通过***的招聘,入职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工作。原告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受***的指挥安排,且报酬也由***支付。原告所提供的劳动是被告发包予***的加工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在2019年开始已跟随***工作,工作地点根据***的承包业务的变化而变更。原告应已知晓其所从事的工作业务由***所承包。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原、被告于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