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宝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31831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和村叶边村民小组***厂房生产车间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2MW1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熊***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266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4.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5.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原告主张:2020年9月20日入职被告处,从事开料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参加社会保险。原告工资待遇为**的情况下为4200元加补贴、***等。2021年3月15日,原告工作时受伤,由被告送去医院治疗。被告已支付全部医疗费。原、被告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特征,双方依法成立劳动关系。 (2)被告答辩:被告从事建筑装饰业,并把其中铝合金门窗加工的工程交由***承包,并按照工程的完成进度以一定单价与***结算加工费。***为完成承包任务,聘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其报酬也通过***的银行账户发放,并接受***的管理。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第三人***在仲裁期间陈述:2018年开始,第三人承包了被告的铝合金门窗加工业务。承包后,由第三人自行聘请人员加工。被告在每年年底结算承包费,平时是被告将员工工资支付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员工发放工资。原告是第三人所聘请,入职时间为2019年4、5月份。 (2)原告在本案庭审中陈述:原告在2019年已跟随第三人***工作,工作地点根据***的承包业务的变化而变更。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3266号仲裁裁决书;3.工资条、账户对账单;4.考勤公示表、员工用电管理表;5.微信聊天截图;6.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疾病证明书、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 被告举证如下:1.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2018-2020年12月底加工结算费用汇总明细表。 第三人没有提交证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被告将铝合金门窗的加工业务发包予第三人***。原告通过***的招聘,入职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工作。原告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受***的指挥安排,且报酬也由***支付。原告所提供的劳动是被告发包予***的加工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在2019年开始已跟随***工作,工作地点根据***的承包业务的变化而变更。原告应已知晓其所从事的工作业务由***所承包。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原、被告于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