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中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中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坤展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2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中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坤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宜兴市中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坤展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2018)苏0922民初2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盐城市坤展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前向原告宜兴市中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于2018年11月8日前向原告宜兴市中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于2018年12月8日前向原告宜兴市中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89万元并赔偿损失3万元。如果被告盐城市坤展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第一条约定期限全额履行,原告宜兴市中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欠付工程款35,89万元及损失3万元中未实际履行的部分申请执行,被告盐城市坤展化工有限公司并对欠付工程款35,89万元向原告宜兴市中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2元,减半收取5426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3日、2019年6月18日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全部银行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