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9619号
原告:宜兴市屺亭街道屺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中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0282K1170288XX。
法定代表人:褚锡伟,系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中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鹅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702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晶,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屺亭街道屺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宜兴市中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村委会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中汇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村委会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汇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村委会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汇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村委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