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粤07执保156号
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堡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19)粤0705民初3291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本院在人民币21930710.3元范围内冻结七堡公司在本院(2019)粤07执359号执行案【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20)粤07执恢52号】的执行款。后本院作出的(2021)粤07民终4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人民币18210870.81元的范围内继续冻结七堡公司在本院上述执行案件的执行款。2021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21)粤07民终45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七堡公司在本院上述执行案件的执行款的冻结。
现本院已解除对七堡公司在(2019)粤07执359号执行案【恢复执行后的案号为(2020)粤07执恢52号】的执行款18210870.81元的冻结。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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