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705民初6615号
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693226157。
法定代表人:刘宇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颖雯,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17717044R。
法定代表人:李仍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芳,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波、麦颖雯,被告七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七堡公司向建泰公司赔偿因拍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而导致建泰公司产生的损失(以正常市场价格与实际拍卖成交价之差为准,现暂估损失为78540412.28元);2、由七堡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后建泰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七堡公司向建泰公司赔偿因涉案别墅的严重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别墅价值减损以及长期不能正常销售导致资金占用方面的损失【上述别墅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减损价值评定之日止,按照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9)粤07执359号《送达定向询价结果通知书》中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作出的涉案房产询价结果作为基数,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销售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与理由:建泰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工程(下称“二期工程”)发包给七堡公司承建。由于二期工程出现偷工减料的严重质量问题,建泰公司多次要求七堡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未果,故向新会法院提起(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案诉讼,要求七堡公司承担维修义务,经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二期工程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影响,判令七堡公司对二期工程中仍登记于建泰公司名下的别墅承担维修加固的责任。上述判决书已生效,但七堡公司至今未完成对二期工程别墅进行维修加固工作,相应别墅仍属于严重不合格的房屋。七堡公司以建泰公司未付清上述工程的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泰公司支付工程款,案经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建泰公司向七堡公司支付工程款。现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粤07执3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9)粤07执3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二期工程中的xx苑1、2、5、7、19、20、21、22、31、32、33、37、39、62、66、67、68、70、71、72、80、81、82、83、88、92、107、111、117、121、126、128座房产。由于(2018)粤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将涉案工程当成合格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其得出的工程造价必然严重高于二期工程的实际价格。因此,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未解决之前仍强行申请拍卖该批别墅,必然会导致别墅根本无法拍卖成交,最后必然会以评估价的56%直接抵债给七堡公司。由于江门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新会税局对涉案拟拍卖的别墅的评估价实际上远低于正常市场价,因此,建泰公司暂时按照较低的评估价与最后以物抵债价的差额来计算损失为人民币78540412.28元。最后,建泰公司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损失金额。虽然该损失目前暂未发生,但由于拍卖裁定已生效且必然执行,别墅被贱卖抵债后的损失必然发生,七堡公司依法理应对别墅以物抵债的差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建泰公司诉请如上。
原告建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建泰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建泰公司的主体适格。
2.七堡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七堡公司的主体适格。
3.(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4.(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证据3、4共同证明法院判令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承担维修加固的责任,涉案别墅属于不合格工程。
5.(2019)粤07执3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原件一份,
6.(2019)粤07执3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原件一份,
证据5、6共同证明七堡公司未对二期工程进行维修加固,在有关别墅仍属于不合格工程的情况下,执意要求将不合格的工程拍卖,必然导致有关别墅会以严重低于合格别墅的市场价售出,造成建泰公司产生严重损失。
7.请求书、执行听证笔录、听证补充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建泰公司多次要求暂停问题别墅的拍卖,但七堡公司均执意强行要求拍卖。
8.涉案别墅中的75座别墅的拍卖纪录网页截图打印件(2页),证明涉案别墅中的75座别墅的拍卖价格。
被告七堡公司辩称:一、七堡公司不存在违法侵害建泰公司财产权益的行为:1.涉案别墅于2009年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建泰公司多年,无论建泰公司或别墅购房户对别墅质量都无提出任何异议,而别墅亦无出现任何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状况。2016年,建泰公司起诉,经法院委托鉴定,别墅仅存在部分楼板面筋保护层偏厚的质量瑕疵,不存在建泰公司诉称的偷工减料严重质量问题。2.(2019)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建泰公司无理阻止七堡公司委托的施工人员、检测人员进场维修施工和检测,涉案别墅至今未实施维修,责任全在建泰公司。七堡公司也因此蒙受维修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要向施工单位赔偿误工费、备料等损失。3.建泰公司不全面、自觉执行(2018)粤民终1289号终审判决,其财产难逃被法院依法执行拍卖,而由此产生的损失也是建泰公司过错造成,与他人无关。4.涉案别墅存在的质量瑕疵不会影响别墅的拍卖价值,更不会因此造成别墅无法拍卖成交。涉案别墅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房产已确权。现虽发现别墅部分楼板面筋保护层偏厚问题,七堡公司已在法院拍卖公告中公开承诺,将会在别墅设计使用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别墅承担保修义务。建泰公司本诉纯属凭空捏造和臆造。二、建泰公司滥用职权,恶意起诉,目的是为查封七堡公司的财产、损害七堡公司的利益创造条件。建泰公司为对抗、逃避(2018)粤民终1289号生效判决执行,于2019年4月18日捏造、虚构损失金额,滥用诉权,恶意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七堡公司赔偿涉案88座别墅维修费90454993.72元,并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七堡公司完成39座别墅的维修费用充其量不超过300万元,但建泰公司一方面以七堡公司未完成维修为由要求法院继续在89118838.88元范围查封七堡公司财产,一方面极力阻止七堡公司进场对别墅开展维修工作。七堡公司为减少损失,于2020年8月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对七堡公司财产的查封,法院于2020年9月1日裁定解除对七堡公司财产保全措施后,建泰公司为创造条件继续查封七堡公司的财产,不惜捏造事实提出本诉。三、涉案39座别墅未销售与别墅存在的质量瑕疵毫无关系,是由于建泰公司早年将部分别墅设定抵押给银行或个人,同时因拖欠七堡公司巨额工程款,部分被七堡公司先后申请公安、法院查封至今。建泰公司诉称不属实。四、七堡公司在本案不存在违法损坏、损害原告财产的行为,故建泰公司在本案提出的财产损失鉴定申请无事、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被告七堡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2018)粤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建泰公司拖欠七堡公司工程欠款本息9000多万元。
2.(2019)粤07执3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粤07执3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建泰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其房产。
3.(2019)粤07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2020)粤07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22号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179号执行裁定书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建泰公司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其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其异议和复议被江门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法院依法驳回。
4.(2020)粤07执恢52号拍卖通知书及明细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通知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网拍建泰公司的房产。
5.(2020)粤07执恢52号暂缓拍卖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暂缓原定于2020年9月26日对建泰公司房产的拍卖。
6.(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建泰公司与七堡公司就xx花园xx苑别墅质量纠纷案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七堡公司限期对建泰公司未销售的39座别墅偏厚楼板履行维修义务和承担费用。
7.施工合同原件一份,证明七堡公司委托具资质的公司按设计公司提出的保修方案对其中三座别墅进行维修所需的工程费用。
8.七堡公司就执行判决维修别墅问题发给建泰公司的函件五份、七堡公司就进场维修别墅问题与xx花园物管公司的往来函件两份、七堡公司就xx花园别墅维修问题给住建局的报告一份、新会住建局就xx花园别墅维修问题给七堡公司的复函一份、建泰公司对七堡公司的回复函件三份(均为原件),证明建泰公司自己并指使物管公司无理阻止七堡公司组织的人员进入xx花园小区对涉案别墅开展监检、維修工作。
9.解除查封申请书、担保函、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融资担保义务经营许可证、(2016)粤0705民初274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案建泰公司财产保全及七堡公司提供等额担保,法院裁定解除对七堡公司财产的查封。
10.执行申请书、(2020)粤0705执5018号执行裁定书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七堡公司向新会法院申请执行(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维修义务,法院驳回七堡公司的执行申请。
11.新会区会城圭阳北路72号xx花园xx苑23座房产(别墅)网拍信息资料打印件两页,证明江海法院于2019年10月26日至27日网拍xx花园xx苑xx座别墅,起拍价每平方米6160元,拍卖成交价每平方米7464.47元。
12.新会区会城xxxx78号3x、3x座房房产(别墅)网拍信息资料打印件九页,证明江海法院于2020年7月1日至2日网拍xxxx78号3x、3x座房产(座落xx花园小区内的别墅),起拍价每平方米5573.23元,其中36座别墅拍卖成交价8958元;37座别墅拍卖成交价7681.84元。
13.新七建(2020)07号函原件、录音光盘、录音文字内容各一份,证明七堡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再次发函通知建泰公司,检测人员定于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进场对涉案3x座楼板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但2020年10月26日,建泰公司再次阻止七堡公司和检测站人员进场。
14.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产的裁定三份(均为原件),建泰公司股东会决议、法律意见书、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公证书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建泰公司从2014年7月开始将涉案其中26座别墅设定抵押给第三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14年8月开始应七堡公司申请查封建泰公司涉案其中26座别墅至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七堡公司对建泰公司提供的证据1-7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证据8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建泰公司对七堡公司提供的证据4-6、10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建泰公司对证据1-3、7-9、13、14有异议,本院认定如下:建泰公司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3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合法性,相关内容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建泰公司相应质证意见不予采纳。证据7、8,与(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查明事实及判项确定七堡公司的维修义务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证据9、11、12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证据13,建泰公司对其中录音内容没有举证加以反驳,故本院予以采纳;证据14,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建泰公司是具有房地产开发及项目投资资质的企业;七堡公司是具备承接建筑工程资质的企业。2007年1月27日,建泰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七堡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泰公司将江门市新会区xx花园二期住宅(面积为36388平方米,建成为88幢别墅)发包给七堡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七堡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09年5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泰公司。建泰公司以二期工程出现偷工减料的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向本院提起(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案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xx花园二期内的88幢别墅均存在楼板面筋保护风厚度不合格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影响的质量问题;2.七堡公司对该88幢别墅附有维修加固的义务并承担全部费用;3.七堡公司按照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对该88幢别墅所出具的维修加固方案履行维修义务;4.七堡公司承担xx花园二期内所有道路的返工费用等。案经一、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影响,故判令:七堡公司对江门市新会区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修理,达到国家规范及施工图纸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上述修理工程应于工程开始后的6个月内完成等。
上述判决生效后,七堡公司于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多次向建泰公司发出书面函件,其中2020年7月21日的函件内容如下:为了对39座别墅存在超厚面筋保护层的楼板实施精准维修,为设计单位出具保修方案提供数据,其已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江门市新会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全面检测,该站已定于2020年7月28日早上开始进场取样检测,预计取样时间历时15天,其特通知建泰公司届时安排人员到场跟进及知会物业管理单位配合。2020年7月28日的函件内容如下:建泰公司通过xx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人员阻止其核检测站人员进入xx花园小区,经一再交涉,建泰公司坚持不让其核检测站人员进场。2020年8月6日的函件内容如下: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涉案其余36幢别墅进行检测是必要的工作程序。因为涉案别墅户型不一样,施工质量也不一定相同,不对涉案其余36幢别墅进行检测无法提供数据给设计单位修复并出具保修方案,其也将无法履行保修义务。其定于2020年8月13日再次进场对涉案别墅履行保修义务,望建泰公司派员配合并知会xx花园物管公司让保修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和物料顺利进场。2020年8月13日的函件内容如下:建泰公司前期的阻止,令其保修人员、检测人员无法进场,保修工作无法如期顺利开展,责任在建泰公司。促请建泰公司就楼板存在的质量缺陷和保修事宜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保修工程质量予以监督,请建泰公司向其提供保修施工用水用电源接口。涉及单位必须根据每幢别墅的楼板实际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数据进行修复,才能对偏厚、需要修复的具体楼板提出维修方案,建泰公司阻止检测人员到场取样检测,无异于阻止其对别墅开展保修工作,后果自负。其保修人员今天再次进场,拟先对法院原抽检的、已由涉及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的别墅进行保修,其向建泰公司送达保修方案和相关资料时,建泰公司人员拒绝签收,恶言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导致报警。2020年9月11的函件内容如下:请建泰公司迅速向新会住建局报告保修事宜,并配合检测单位对其余36幢别墅进行检测。
建泰公司于2020年8月期间作出相应回复如下:其不同意七堡公司单方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涉案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对司法鉴定以外的36套别墅再进行检测没有必要,要求七堡公司先提供切实可行的维修加固方案供建泰公司审核,并提供有维修加固资质的公司证明材料供该司备案等;建泰公司不确认七堡公司函件认为建泰公司阻止七堡公司正常维修的表述,并认为七堡公司故意拖延判决执行。
另,七堡公司于2020年8月向江门市新会区xx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书面函件,请求该司配合其进场履行相关修理义务,该司回复告知七堡公司进场维修须征求建泰公司意见,请七堡公司先与建泰公司协商好具体维修方案、维修时间及进场维修人员等相关事项后再予以配合。七堡公司于2020年8月向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书面报告,要求该局派员监督其履行修理义务的施工质量。该局回复七堡公司称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向其报告等。七堡公司于2020年8月与广州博汇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委托该司对涉案别墅中的30座、31座、112座局部楼板加固工程进行施工。
2020年8月,七堡公司就(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修理义务履行问题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本院向建泰公司及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本院作出(2020)粤0705执5018号执行裁定,以七堡公司是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满足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条件为由,驳回七堡公司的执行申请。2020年10月,七堡公司再次发函给建泰公司要求于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进场检测以便履行修理义务,并于2020年10月26日派员到xx花园小区,但被拒进入该小区。
建泰公司认为七堡公司至今未完成对涉案别墅的维修加固工作,上述别墅仍属于严重不合格的房屋,在未解决该问题前被强制执行,必然导致涉案别墅价值减损及无法正常销售造成资金的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建泰公司向本院明确其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并申请:1.对涉案别墅因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别墅现有价值的减损金额进行评估;2.对上述别墅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贬损价值评定之日止,对上述别墅的质量问题不能正常销售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进行评估。后建泰公司确认撤回上述第二项评估请求。七堡公司以建泰公司上述评估申请无事实依据、不能正常销售为自身原因和过错为由不同意进行评估。
另查明:七堡公司以建泰公司拖欠其涉案工程款为由于2014年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1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案诉讼,案经一、二审,审理法院据七堡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涉案别墅进行查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判令建泰公司向七堡公司支付尚欠的xx花园二期工程(88栋别墅)及附加工程的工程款合计52252461.85元;建泰公司不履行上述支付结欠工程款52252461.85元义务时,七堡公司有权对江门市新会区产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判决生效后,七堡公司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粤07执359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9)粤07执359号之一、之三号执行裁定,拍卖涉案别墅。建泰公司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该案至今仍在执行过程中。
另,建泰公司称其为向七堡公司履行该案付款义务,将涉案别墅推出销售,但因涉案别墅楼板保护层尚未被修理而导致价格低于正常情况。
再查明:建泰公司于2014年7月因三期开发建设事项而以涉案大部分的别墅作为抵押物向他人抵押借款,相应资料向存档于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泰公司在诉讼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宜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如下:一、涉案别墅是否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价值减损?涉案别墅是否因不能被正常销售而造成建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建泰公司主张的上述两项损失应否归责于七堡公司的违约行为,七堡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建泰公司本案的起诉是否是重复诉讼?
争议焦点一,对涉案别墅价值减损问题。首先,生效的(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已就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问题进行处理,并判令七堡公司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如经修理,其本身因厚度不合格而导致价值受损将被恢复。七堡公司已举证证明其采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委托施工单位实施加固工程等履行措施,并多次联系要求建泰公司履行修理义务,但建泰公司不同意七堡公司单方委托检测、认为检测无必要,并要求七堡提供可行的维修加固方案及有维修加固资质公司证明材料。本院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规定,结合判决履行要求,七堡公司履行楼板面筋保护层的修理义务需建泰公司配合。建泰公司拒绝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进行检测,导致七堡公司无法提供保修方案;另,建泰公司的举证也不足以证明其已妥善配合七堡公司履行修复义务,故本院认定建泰公司阻却七堡公司履行相应修理义务,而非七堡公司怠于履行。其次,涉案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未经修理,未能最终确定涉案别墅是否存在价值减损以及减损程度如何。因此,本院对建泰公司申请评估涉案别墅价值因楼板保护层厚度质量问题而造成价值减损不予支持,对建泰公司相应的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对涉案别墅不能被正常销售而造成资金被占用的损失问题。首先,建泰公司称其已推出销售涉案别墅,但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别墅存在不能被正常销售的情形。其次,建泰公司阻却七堡公司履行涉案别墅的修理义务,即使涉案别墅因楼板面筋保护层未被修理而影响销售,也不能归责于七堡公司。再次,建泰公司因拖欠七堡公司工程款,涉案别墅因财产保全及执行从2014年至今被查封,建泰公司该案败诉,涉案别墅如不能被正常销售的损失,也应由建泰公司自负。因此,建泰公司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泰公司提起的本案两项请求与(2016)粤0705民初2746号请求不一致,建泰公司本案的起诉不属重复起诉,故本院对七堡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4502.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9502.06元(已由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社昌
审判员 李柳云
审判员 李月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汤爱华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705民初6615号
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693226157。
法定代表人:刘宇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颖雯,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17717044R。
法定代表人:李仍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芳,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波、麦颖雯,被告七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七堡公司向建泰公司赔偿因拍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而导致建泰公司产生的损失(以正常市场价格与实际拍卖成交价之差为准,现暂估损失为78540412.28元);2、由七堡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后建泰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七堡公司向建泰公司赔偿因涉案别墅的严重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别墅价值减损以及长期不能正常销售导致资金占用方面的损失【上述别墅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减损价值评定之日止,按照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9)粤07执359号《送达定向询价结果通知书》中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作出的涉案房产询价结果作为基数,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销售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与理由:建泰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工程(下称“二期工程”)发包给七堡公司承建。由于二期工程出现偷工减料的严重质量问题,建泰公司多次要求七堡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未果,故向新会法院提起(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案诉讼,要求七堡公司承担维修义务,经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二期工程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影响,判令七堡公司对二期工程中仍登记于建泰公司名下的别墅承担维修加固的责任。上述判决书已生效,但七堡公司至今未完成对二期工程别墅进行维修加固工作,相应别墅仍属于严重不合格的房屋。七堡公司以建泰公司未付清上述工程的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泰公司支付工程款,案经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建泰公司向七堡公司支付工程款。现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粤07执3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9)粤07执3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二期工程中的xx苑1、2、5、7、19、20、21、22、31、32、33、37、39、62、66、67、68、70、71、72、80、81、82、83、88、92、107、111、117、121、126、128座房产。由于(2018)粤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将涉案工程当成合格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其得出的工程造价必然严重高于二期工程的实际价格。因此,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未解决之前仍强行申请拍卖该批别墅,必然会导致别墅根本无法拍卖成交,最后必然会以评估价的56%直接抵债给七堡公司。由于江门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新会税局对涉案拟拍卖的别墅的评估价实际上远低于正常市场价,因此,建泰公司暂时按照较低的评估价与最后以物抵债价的差额来计算损失为人民币78540412.28元。最后,建泰公司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损失金额。虽然该损失目前暂未发生,但由于拍卖裁定已生效且必然执行,别墅被贱卖抵债后的损失必然发生,七堡公司依法理应对别墅以物抵债的差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建泰公司诉请如上。
原告建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建泰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建泰公司的主体适格。
2.七堡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七堡公司的主体适格。
3.(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4.(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
证据3、4共同证明法院判令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承担维修加固的责任,涉案别墅属于不合格工程。
5.(2019)粤07执3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原件一份,
6.(2019)粤07执3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原件一份,
证据5、6共同证明七堡公司未对二期工程进行维修加固,在有关别墅仍属于不合格工程的情况下,执意要求将不合格的工程拍卖,必然导致有关别墅会以严重低于合格别墅的市场价售出,造成建泰公司产生严重损失。
7.请求书、执行听证笔录、听证补充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建泰公司多次要求暂停问题别墅的拍卖,但七堡公司均执意强行要求拍卖。
8.涉案别墅中的75座别墅的拍卖纪录网页截图打印件(2页),证明涉案别墅中的75座别墅的拍卖价格。
被告七堡公司辩称:一、七堡公司不存在违法侵害建泰公司财产权益的行为:1.涉案别墅于2009年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建泰公司多年,无论建泰公司或别墅购房户对别墅质量都无提出任何异议,而别墅亦无出现任何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状况。2016年,建泰公司起诉,经法院委托鉴定,别墅仅存在部分楼板面筋保护层偏厚的质量瑕疵,不存在建泰公司诉称的偷工减料严重质量问题。2.(2019)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建泰公司无理阻止七堡公司委托的施工人员、检测人员进场维修施工和检测,涉案别墅至今未实施维修,责任全在建泰公司。七堡公司也因此蒙受维修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要向施工单位赔偿误工费、备料等损失。3.建泰公司不全面、自觉执行(2018)粤民终1289号终审判决,其财产难逃被法院依法执行拍卖,而由此产生的损失也是建泰公司过错造成,与他人无关。4.涉案别墅存在的质量瑕疵不会影响别墅的拍卖价值,更不会因此造成别墅无法拍卖成交。涉案别墅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案,房产已确权。现虽发现别墅部分楼板面筋保护层偏厚问题,七堡公司已在法院拍卖公告中公开承诺,将会在别墅设计使用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别墅承担保修义务。建泰公司本诉纯属凭空捏造和臆造。二、建泰公司滥用职权,恶意起诉,目的是为查封七堡公司的财产、损害七堡公司的利益创造条件。建泰公司为对抗、逃避(2018)粤民终1289号生效判决执行,于2019年4月18日捏造、虚构损失金额,滥用诉权,恶意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七堡公司赔偿涉案88座别墅维修费90454993.72元,并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七堡公司完成39座别墅的维修费用充其量不超过300万元,但建泰公司一方面以七堡公司未完成维修为由要求法院继续在89118838.88元范围查封七堡公司财产,一方面极力阻止七堡公司进场对别墅开展维修工作。七堡公司为减少损失,于2020年8月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对七堡公司财产的查封,法院于2020年9月1日裁定解除对七堡公司财产保全措施后,建泰公司为创造条件继续查封七堡公司的财产,不惜捏造事实提出本诉。三、涉案39座别墅未销售与别墅存在的质量瑕疵毫无关系,是由于建泰公司早年将部分别墅设定抵押给银行或个人,同时因拖欠七堡公司巨额工程款,部分被七堡公司先后申请公安、法院查封至今。建泰公司诉称不属实。四、七堡公司在本案不存在违法损坏、损害原告财产的行为,故建泰公司在本案提出的财产损失鉴定申请无事、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被告七堡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2018)粤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建泰公司拖欠七堡公司工程欠款本息9000多万元。
2.(2019)粤07执3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粤07执3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建泰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其房产。
3.(2019)粤07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2020)粤07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22号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179号执行裁定书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建泰公司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其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其异议和复议被江门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法院依法驳回。
4.(2020)粤07执恢52号拍卖通知书及明细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通知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网拍建泰公司的房产。
5.(2020)粤07执恢52号暂缓拍卖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暂缓原定于2020年9月26日对建泰公司房产的拍卖。
6.(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建泰公司与七堡公司就xx花园xx苑别墅质量纠纷案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七堡公司限期对建泰公司未销售的39座别墅偏厚楼板履行维修义务和承担费用。
7.施工合同原件一份,证明七堡公司委托具资质的公司按设计公司提出的保修方案对其中三座别墅进行维修所需的工程费用。
8.七堡公司就执行判决维修别墅问题发给建泰公司的函件五份、七堡公司就进场维修别墅问题与xx花园物管公司的往来函件两份、七堡公司就xx花园别墅维修问题给住建局的报告一份、新会住建局就xx花园别墅维修问题给七堡公司的复函一份、建泰公司对七堡公司的回复函件三份(均为原件),证明建泰公司自己并指使物管公司无理阻止七堡公司组织的人员进入xx花园小区对涉案别墅开展监检、維修工作。
9.解除查封申请书、担保函、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融资担保义务经营许可证、(2016)粤0705民初274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案建泰公司财产保全及七堡公司提供等额担保,法院裁定解除对七堡公司财产的查封。
10.执行申请书、(2020)粤0705执5018号执行裁定书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七堡公司向新会法院申请执行(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维修义务,法院驳回七堡公司的执行申请。
11.新会区会城圭阳北路72号xx花园xx苑23座房产(别墅)网拍信息资料打印件两页,证明江海法院于2019年10月26日至27日网拍xx花园xx苑xx座别墅,起拍价每平方米6160元,拍卖成交价每平方米7464.47元。
12.新会区会城xxxx78号3x、3x座房房产(别墅)网拍信息资料打印件九页,证明江海法院于2020年7月1日至2日网拍xxxx78号3x、3x座房产(座落xx花园小区内的别墅),起拍价每平方米5573.23元,其中36座别墅拍卖成交价8958元;37座别墅拍卖成交价7681.84元。
13.新七建(2020)07号函原件、录音光盘、录音文字内容各一份,证明七堡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再次发函通知建泰公司,检测人员定于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进场对涉案3x座楼板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但2020年10月26日,建泰公司再次阻止七堡公司和检测站人员进场。
14.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产的裁定三份(均为原件),建泰公司股东会决议、法律意见书、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公证书各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建泰公司从2014年7月开始将涉案其中26座别墅设定抵押给第三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14年8月开始应七堡公司申请查封建泰公司涉案其中26座别墅至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七堡公司对建泰公司提供的证据1-7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证据8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建泰公司对七堡公司提供的证据4-6、10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建泰公司对证据1-3、7-9、13、14有异议,本院认定如下:建泰公司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1-3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合法性,相关内容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建泰公司相应质证意见不予采纳。证据7、8,与(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查明事实及判项确定七堡公司的维修义务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纳;证据9、11、12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证据13,建泰公司对其中录音内容没有举证加以反驳,故本院予以采纳;证据14,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建泰公司是具有房地产开发及项目投资资质的企业;七堡公司是具备承接建筑工程资质的企业。2007年1月27日,建泰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七堡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泰公司将江门市新会区xx花园二期住宅(面积为36388平方米,建成为88幢别墅)发包给七堡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七堡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09年5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泰公司。建泰公司以二期工程出现偷工减料的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向本院提起(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案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xx花园二期内的88幢别墅均存在楼板面筋保护风厚度不合格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影响的质量问题;2.七堡公司对该88幢别墅附有维修加固的义务并承担全部费用;3.七堡公司按照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对该88幢别墅所出具的维修加固方案履行维修义务;4.七堡公司承担xx花园二期内所有道路的返工费用等。案经一、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影响,故判令:七堡公司对江门市新会区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修理,达到国家规范及施工图纸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上述修理工程应于工程开始后的6个月内完成等。
上述判决生效后,七堡公司于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多次向建泰公司发出书面函件,其中2020年7月21日的函件内容如下:为了对39座别墅存在超厚面筋保护层的楼板实施精准维修,为设计单位出具保修方案提供数据,其已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江门市新会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全面检测,该站已定于2020年7月28日早上开始进场取样检测,预计取样时间历时15天,其特通知建泰公司届时安排人员到场跟进及知会物业管理单位配合。2020年7月28日的函件内容如下:建泰公司通过xx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人员阻止其核检测站人员进入xx花园小区,经一再交涉,建泰公司坚持不让其核检测站人员进场。2020年8月6日的函件内容如下: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涉案其余36幢别墅进行检测是必要的工作程序。因为涉案别墅户型不一样,施工质量也不一定相同,不对涉案其余36幢别墅进行检测无法提供数据给设计单位修复并出具保修方案,其也将无法履行保修义务。其定于2020年8月13日再次进场对涉案别墅履行保修义务,望建泰公司派员配合并知会xx花园物管公司让保修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和物料顺利进场。2020年8月13日的函件内容如下:建泰公司前期的阻止,令其保修人员、检测人员无法进场,保修工作无法如期顺利开展,责任在建泰公司。促请建泰公司就楼板存在的质量缺陷和保修事宜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保修工程质量予以监督,请建泰公司向其提供保修施工用水用电源接口。涉及单位必须根据每幢别墅的楼板实际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数据进行修复,才能对偏厚、需要修复的具体楼板提出维修方案,建泰公司阻止检测人员到场取样检测,无异于阻止其对别墅开展保修工作,后果自负。其保修人员今天再次进场,拟先对法院原抽检的、已由涉及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的别墅进行保修,其向建泰公司送达保修方案和相关资料时,建泰公司人员拒绝签收,恶言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导致报警。2020年9月11的函件内容如下:请建泰公司迅速向新会住建局报告保修事宜,并配合检测单位对其余36幢别墅进行检测。
建泰公司于2020年8月期间作出相应回复如下:其不同意七堡公司单方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涉案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对司法鉴定以外的36套别墅再进行检测没有必要,要求七堡公司先提供切实可行的维修加固方案供建泰公司审核,并提供有维修加固资质的公司证明材料供该司备案等;建泰公司不确认七堡公司函件认为建泰公司阻止七堡公司正常维修的表述,并认为七堡公司故意拖延判决执行。
另,七堡公司于2020年8月向江门市新会区xx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书面函件,请求该司配合其进场履行相关修理义务,该司回复告知七堡公司进场维修须征求建泰公司意见,请七堡公司先与建泰公司协商好具体维修方案、维修时间及进场维修人员等相关事项后再予以配合。七堡公司于2020年8月向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书面报告,要求该局派员监督其履行修理义务的施工质量。该局回复七堡公司称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向其报告等。七堡公司于2020年8月与广州博汇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委托该司对涉案别墅中的30座、31座、112座局部楼板加固工程进行施工。
2020年8月,七堡公司就(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修理义务履行问题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本院向建泰公司及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本院作出(2020)粤0705执5018号执行裁定,以七堡公司是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满足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条件为由,驳回七堡公司的执行申请。2020年10月,七堡公司再次发函给建泰公司要求于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进场检测以便履行修理义务,并于2020年10月26日派员到xx花园小区,但被拒进入该小区。
建泰公司认为七堡公司至今未完成对涉案别墅的维修加固工作,上述别墅仍属于严重不合格的房屋,在未解决该问题前被强制执行,必然导致涉案别墅价值减损及无法正常销售造成资金的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建泰公司向本院明确其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并申请:1.对涉案别墅因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别墅现有价值的减损金额进行评估;2.对上述别墅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贬损价值评定之日止,对上述别墅的质量问题不能正常销售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进行评估。后建泰公司确认撤回上述第二项评估请求。七堡公司以建泰公司上述评估申请无事实依据、不能正常销售为自身原因和过错为由不同意进行评估。
另查明:七堡公司以建泰公司拖欠其涉案工程款为由于2014年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1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案诉讼,案经一、二审,审理法院据七堡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涉案别墅进行查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判令建泰公司向七堡公司支付尚欠的xx花园二期工程(88栋别墅)及附加工程的工程款合计52252461.85元;建泰公司不履行上述支付结欠工程款52252461.85元义务时,七堡公司有权对江门市新会区产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判决生效后,七堡公司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粤07执359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9)粤07执359号之一、之三号执行裁定,拍卖涉案别墅。建泰公司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该案至今仍在执行过程中。
另,建泰公司称其为向七堡公司履行该案付款义务,将涉案别墅推出销售,但因涉案别墅楼板保护层尚未被修理而导致价格低于正常情况。
再查明:建泰公司于2014年7月因三期开发建设事项而以涉案大部分的别墅作为抵押物向他人抵押借款,相应资料向存档于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泰公司在诉讼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宜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如下:一、涉案别墅是否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价值减损?涉案别墅是否因不能被正常销售而造成建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建泰公司主张的上述两项损失应否归责于七堡公司的违约行为,七堡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建泰公司本案的起诉是否是重复诉讼?
争议焦点一,对涉案别墅价值减损问题。首先,生效的(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已就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问题进行处理,并判令七堡公司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如经修理,其本身因厚度不合格而导致价值受损将被恢复。七堡公司已举证证明其采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委托施工单位实施加固工程等履行措施,并多次联系要求建泰公司履行修理义务,但建泰公司不同意七堡公司单方委托检测、认为检测无必要,并要求七堡提供可行的维修加固方案及有维修加固资质公司证明材料。本院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规定,结合判决履行要求,七堡公司履行楼板面筋保护层的修理义务需建泰公司配合。建泰公司拒绝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进行检测,导致七堡公司无法提供保修方案;另,建泰公司的举证也不足以证明其已妥善配合七堡公司履行修复义务,故本院认定建泰公司阻却七堡公司履行相应修理义务,而非七堡公司怠于履行。其次,涉案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未经修理,未能最终确定涉案别墅是否存在价值减损以及减损程度如何。因此,本院对建泰公司申请评估涉案别墅价值因楼板保护层厚度质量问题而造成价值减损不予支持,对建泰公司相应的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对涉案别墅不能被正常销售而造成资金被占用的损失问题。首先,建泰公司称其已推出销售涉案别墅,但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别墅存在不能被正常销售的情形。其次,建泰公司阻却七堡公司履行涉案别墅的修理义务,即使涉案别墅因楼板面筋保护层未被修理而影响销售,也不能归责于七堡公司。再次,建泰公司因拖欠七堡公司工程款,涉案别墅因财产保全及执行从2014年至今被查封,建泰公司该案败诉,涉案别墅如不能被正常销售的损失,也应由建泰公司自负。因此,建泰公司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泰公司提起的本案两项请求与(2016)粤0705民初2746号请求不一致,建泰公司本案的起诉不属重复起诉,故本院对七堡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34502.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9502.06元(已由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社昌
审判员 李柳云
审判员 李月贤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汤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