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7执恢52号

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七堡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建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判项,被执行人须履行以下义务:

1、建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堡公司支付尚欠的圭峰花园二期工程(88栋别墅)及附加工程的工程款合计52252461.85元;

2、建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堡公司支付圭峰花园二期工程88栋别墅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中2009年5月22日起至2009年6月4日止按本金20695974.66元计算;2009年6月5日起至2009年7月7日止按本金17845974.66元计算;2009年7月8日起至2010年2月21日止按本金17043531.66计算;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按本金46887716.03元计算;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4月28日止按本金40887716.03元计算;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0年6月4日止按本金34091088.43元计算;2010年6月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6510887.16元计算);

3、建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堡公司支付圭峰花园二期工程附加工程工程款利息(以14741574.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年6月15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

4、建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堡公司支付圭峰花园二期工程及附加工程工程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6月5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

5、建泰公司需向七堡公司支付鉴定费1120600元。

因被执行人建泰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七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粤07执35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306.79元。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19)粤07执359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建泰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七堡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以(2020)粤07执恢52号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建泰公司分别于以下日期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2020年5月14日支付2000万元;2020年8月24日支付1500万元;2020年8月25日支付500万元;2020年9月30日支付200万元;2021年2月23日支付1300万元;2021年7月23日支付500万元;2021年7月26日支付1900万元;2021年7月27日支付490.9万元(该款项为拍卖成交的建泰公司名下位于圭峰花园45个车位拍卖款,视为建泰公司履行了还款数额);2021年7月30日支付8378990.98元。在(2019)粤07执35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均同意如就利息计算持有不同意见时,可由广发银行江门分行协助核算本案债权总额。2021年8月2日,经广发银行江门分行协助核算,被执行人建泰公司剩余未履行债权总额为1398135.60元。当日,建泰公司向本院支付执行款1398135.60元,执行费161086元,拍卖成交的45个车位拍卖辅助服务费56400元。至此,被执行人建泰公司履行完毕还款义务。

截止2021年8月2日,本案待发放执行款为93686126.58元。应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执保979号、(2020)粤0705执保9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本院对七堡公司在本案的执行款在人民币100471122.5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暂停发放。

现被执行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院(2020)粤07执恢52号依法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7执恢52号

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七堡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建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相关判项,被执行人须履行以下义务:

1、建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堡公司支付尚欠的圭峰花园二期工程(88栋别墅)及附加工程的工程款合计52252461.85元;

2、建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堡公司支付圭峰花园二期工程88栋别墅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中2009年5月22日起至2009年6月4日止按本金20695974.66元计算;2009年6月5日起至2009年7月7日止按本金17845974.66元计算;2009年7月8日起至2010年2月21日止按本金17043531.66计算;2010年2月22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按本金46887716.03元计算;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0年4月28日止按本金40887716.03元计算;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0年6月4日止按本金34091088.43元计算;2010年6月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本金36510887.16元计算);

3、建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堡公司支付圭峰花园二期工程附加工程工程款利息(以14741574.6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09年6月15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

4、建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七堡公司支付圭峰花园二期工程及附加工程工程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6月5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

5、建泰公司需向七堡公司支付鉴定费1120600元。

因被执行人建泰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七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以(2019)粤07执35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306.79元。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19)粤07执359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建泰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七堡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以(2020)粤07执恢52号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建泰公司分别于以下日期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2020年5月14日支付2000万元;2020年8月24日支付1500万元;2020年8月25日支付500万元;2020年9月30日支付200万元;2021年2月23日支付1300万元;2021年7月23日支付500万元;2021年7月26日支付1900万元;2021年7月27日支付490.9万元(该款项为拍卖成交的建泰公司名下位于圭峰花园45个车位拍卖款,视为建泰公司履行了还款数额);2021年7月30日支付8378990.98元。在(2019)粤07执35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均同意如就利息计算持有不同意见时,可由广发银行江门分行协助核算本案债权总额。2021年8月2日,经广发银行江门分行协助核算,被执行人建泰公司剩余未履行债权总额为1398135.60元。当日,建泰公司向本院支付执行款1398135.60元,执行费161086元,拍卖成交的45个车位拍卖辅助服务费56400元。至此,被执行人建泰公司履行完毕还款义务。

截止2021年8月2日,本案待发放执行款为93686126.58元。应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执保979号、(2020)粤0705执保9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本院对七堡公司在本案的执行款在人民币100471122.5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暂停发放。

现被执行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本院(2020)粤07执恢52号依法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