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民终2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仍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芳,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建泰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七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工程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是客观事实。江门中院作出的(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工程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影响。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七堡公司作为施工方依法应对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二)建泰公司因涉案工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在事实上已产生了巨额的损失。(1)七堡公司怠于履行维修加固的义务导致涉案工程在长时间内未得以维修加固。建泰公司发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多次联系七堡公司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由于七堡公司对建泰公司的诉求不予理会,建泰公司才向新会法院提起(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案诉请七堡公司对涉案工程承担维修加固的责任。该案经过二审审理,江门中院作出(2019)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且已在2020年7月16日生效。但七堡公司多次以别墅需另外检测等多个理由推托,导致涉案工程迟迟未得以维修,建泰公司据此向新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粤0705执113号】,目前还在进行所谓的检测,维修加固工作尚未正式开始。因此,涉案工程自2009年竣工验收至今长达近12年仍未得以维修加固的原因在于七堡公司。建泰公司要求七堡公司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保修方案只是为了避免日后再次发生纠纷和矛盾,也是根据原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要求,不能以此认定建泰公司故意阻碍七堡公司履行维修加固义务。(2)涉案工程即使被维修加固合格,也不能因此否认已给建泰公司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3)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并非经修理后就能恢复涉案工程的价值受损。房产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购房人的购房意愿以及其给付价格的预期,七堡公司多次要求江门中院在(2019)粤07执恢52号案拍卖涉案别墅,江门中院也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数次就涉案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进行披露,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已为公众所知。因此,即使涉案工程得以维修加固合格,也必然影响有意购房人对涉案房产的购买意愿及购买价格,无可避免地对涉案房产的销售及价值造成重大减损。(二)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程序不当。建泰公司向七堡公司主张相应赔偿具有充分的依据,但由于涉案工程的价值减损客观上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建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多次就此向一审法院申请评估,但一审法院未作出回应,仅在本案一审判决书上一并就该项申请予以拒绝。由于涉案工程因质量问题导致价值减损的问题关系到本案事实的查明,一审法院的不作为属于程序不当,已严重损害到建泰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

七堡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建泰公司上诉所述严重失实,上诉理由不成立。(一)涉案别墅于2009年竣工验收移交建泰公司使用多年,无论建泰公司或别墅购房户都对别墅质量未提出任何异议。2016年,建泰公司以别墅质量问题提出起诉时,涉案别墅从外观上未出现任何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状况。诉讼中,七堡公司同意由法院抽检三座别墅委托鉴定,鉴定发现别墅存在部分楼板面筋保护层偏厚的质量缺陷,但该质量缺陷并非如建泰公司所说的严重质量问题,更不是因七堡公司偷工减料所致的质量问题,因为别墅楼板超厚,所用工料更多。别墅部分楼板面筋保护层存在局部偏厚情况经维修后,对别墅的正常使用乃至使用寿命都不会造成影响。七堡公司与建泰公司就涉案别墅质量纠纷案经江门中院作出(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二)七堡公司于2019年7月获悉涉案别墅经鉴定发现存在部分楼板面筋保护层偏厚的质量缺陷后,即主动开展对别墅的维修工作,但建泰公司当时以案件仍在诉讼中为由阻止七堡公司开展维修。涉案别墅质量纠纷案于2020年7月9日经江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七堡公司为尽快完成别墅维修,在收到判决书生效证明后既定于2020年7月28日进场开展维修、检测工作,并于2020年7月21日致函通知建泰公司,要求建泰公司对别墅维修工作予以配合。但从上述判决生效至2020年12月,由于建泰公司的极力阻止,令七堡公司根本无法进场对别墅展开维修工作。若非建泰公司阻止,涉案别墅存在的质量缺陷早已完成维修。(三)建泰公司一方面以别墅质量问题向法院提出起诉,一方面又极力阻止七堡公司对别墅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维修工作,此举确实不合常理,但建泰公司一再阻止七堡公司对别墅开展维修工作是出于其不可告人的动机。2019年3月,建泰公司拖欠七堡公司巨额工程款纠纷案经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由于建泰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七堡公司向江门中院申请执行,江门中院受理后因建泰公司拒不付款,法院决定拍卖涉案别墅,建泰公司为阻止法院对别墅的拍卖,一再以涉案别墅存在质量问题,在别墅未完成维修前不应拍卖为由先后向江门中院和广东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被两级法院驳回后,建泰公司在得知江门中院将再次挂网公告拍卖涉案别墅,立即于2021年1月初以七堡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为由向新会法院申请执行上述105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为(2021)粤0705执113号】,然后以别墅未完成维修前拍卖会损害其合法权益,甚至令(2021)粤0705执113号案难以执行为由再次要求法院停止拍卖涉案别墅。显然,建泰公司一再阻止七堡公司进场对涉案别墅开展维修、检测工作,目的之一是让别墅存在的质量缺陷长时间处于未维修状态,为其阻止法院拍卖别墅创造理由,提供借口。(四)涉案别墅至2020年底才解除抵押登记和部分解除查封,故涉案别墅一直未销售与别墅质量无关,是建泰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江门中院于2021年1月挂网公告拍卖涉案18座别墅,公告期间有数以万计的意向购房人关注,不少意向购房人已交纳保证金准备参与竞拍,若非法院因建泰公司在拍卖日前又支付部分款项而暂停拍卖,相信别墅已全部拍卖成交。因此,建泰公司所谓别墅因存在质量问题减损价值和影响销售毫无事实依据。(五)如上所述,若非建泰公司极力阻止,涉案别墅存在的质量问题早已解决,别墅迟迟未维修完全是建泰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不支持建泰公司的财产损失鉴定申请,符合事实和法律。

建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七堡公司向建泰公司赔偿因拍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而导致建泰公司产生的损失(以正常市场价格与实际拍卖成交价之差为准,现暂估损失为78540412.28元);2.由七堡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后建泰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七堡公司向建泰公司赔偿因涉案别墅的严重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别墅价值减损以及长期不能正常销售导致资金占用方面的损失【上述别墅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减损价值评定之日止,按照江门中院在2019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9)粤07执359号《送达定向询价结果通知书》中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作出的涉案房产询价结果作为基数,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销售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建泰公司是具有房地产开发及项目投资资质的企业;七堡公司是具备承接建筑工程资质的企业。2007年1月27日,建泰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七堡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泰公司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花园二期住宅(面积为36388平方米,建成为88幢别墅)发包给七堡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七堡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09年5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泰公司。建泰公司以二期工程出现偷工减料的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案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圭峰花园二期内的88幢别墅均存在楼板面筋保护风厚度不合格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影响的质量问题;2.七堡公司对该88幢别墅附有维修加固的义务并承担全部费用;3.七堡公司按照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对该88幢别墅所出具的维修加固方案履行维修义务;4.七堡公司承担圭峰花园二期内所有道路的返工费用等。案经一、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影响,故判令:七堡公司对江门市新会区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修理,达到国家规范及施工图纸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上述修理工程应于工程开始后的6个月内完成等。

上述判决生效后,七堡公司于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多次向建泰公司发出书面函件,其中2020年7月21日的函件内容如下:为了对39座别墅存在超厚面筋保护层的楼板实施精准维修,为设计单位出具保修方案提供数据,其已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江门市新会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全面检测,该站已定于2020年7月28日早上开始进场取样检测,预计取样时间历时15天,其特通知建泰公司届时安排人员到场跟进及知会物业管理单位配合。2020年7月28日的函件内容如下:建泰公司通过圭峰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人员阻止其核检测站人员进入圭峰花园小区,经一再交涉,建泰公司坚持不让其核检测站人员进场。2020年8月6日的函件内容如下: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涉案其余36幢别墅进行检测是必要的工作程序。因为涉案别墅户型不一样,施工质量也不一定相同,不对涉案其余36庄幢别墅进行检测无法提供数据给设计单位修复并出具保修方案,其也将无法履行保修义务。其定于2020年8月13日再次进场对涉案别墅履行保修义务,望建泰公司派员配合并知会圭峰花园物管公司让保修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和物料顺利进场。2020年8月13日的函件内容如下:建泰公司前期的阻止,令其保修人员、检测人员无法进场,保修工作无法如期顺利开展,责任在建泰公司。促请建泰公司就楼板存在的质量缺陷和保修事宜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保修工程质量予以监督,请建泰公司向其提供保修施工用水用电源接口。涉及单位必须根据每幢别墅的楼板实际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数据进行修复,才能对偏厚、需要修复的具体楼板提出维修方案,建泰公司阻止检测人员到场取样检测,无异于阻止其对别墅开展保修工作,后果自负。其保修人员今天再次进场,拟先对法院原抽检的、已由涉及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的别墅进行保修,其向建泰公司送达保修方案和相关资料时,建泰公司人员拒绝签收,恶言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导致报警。2020年9月11的函件内容如下:请建泰公司迅速向新会住建局报告保修事宜,并配合检测单位对其余36幢别墅进行检测。

建泰公司于2020年8月期间作出相应回复如下:其不同意七堡公司单方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涉案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对司法鉴定以外的36套别墅再进行检测没有必要,要求七堡公司先提供切实可行的维修加固方案供建泰公司审核,并提供有维修加固资质的公司证明材料供该司备案等;建泰公司不确认七堡公司函件认为建泰公司阻止七堡公司正常维修的表述,并认为七堡公司故意拖延判决执行。

另,七堡公司于2020年8月向江门市新会区圭峰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书面函件,请求该司配合其进场履行相关修理义务,该司回复告知七堡公司进场维修须征求建泰公司意见,请七堡公司先与建泰公司协商好具体维修方案、维修时间及进场维修人员等相关事项后再予以配合。七堡公司于2020年8月向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书面报告,要求该局派员监督其履行修理义务的施工质量。该局回复七堡公司称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向其报告等。七堡公司于2020年8月与广州博汇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委托该司对涉案别墅中的30座、31座、112座局部楼板加固工程进行施工。

2020年8月,七堡公司就(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修理义务履行问题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一审法院向建泰公司及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一审法院作出(2020)粤0705执5018号执行裁定,以七堡公司是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满足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条件为由,驳回七堡公司的执行申请。2020年10月,七堡公司再次发函给建泰公司要求于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进场检测以便履行修理义务,并于2020年10月26日派员到圭峰花园小区,但被拒进入该小区。

建泰公司认为七堡公司至今未完成对涉案别墅的维修加固工作,上述别墅仍属于严重不合格的房屋,在未解决该问题前被强制执行,必然导致涉案别墅价值减损及无法正常销售造成资金的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建泰公司向一审法院明确其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并申请:1.对涉案别墅因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别墅现有价值的减损金额进行评估;2.对上述别墅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贬损价值评定之日止,对上述别墅的质量问题不能正常销售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进行评估。后建泰公司确认撤回上述第二项评估请求。七堡公司以建泰公司上述评估申请无事实依据、不能正常销售为自身原因和过错为由不同意进行评估。

另查明:七堡公司以建泰公司拖欠其涉案工程款为由于2014年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1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案诉讼,案经一、二审,审理法院据七堡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涉案别墅进行查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判令建泰公司向七堡公司支付尚欠的圭峰花园二期工程(88栋别墅)及附加工程的工程款合计52252461.85元;建泰公司不履行上述支付结欠工程款52252461.85元义务时,七堡公司有权对江门市新会区产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判决生效后,七堡公司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粤07执359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9)粤07执359号之一、之三号执行裁定,拍卖涉案别墅。建泰公司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该案至今仍在执行过程中。

另,建泰公司称其为向七堡公司履行该案付款义务,将涉案别墅推出销售,但因涉案别墅楼板保护层尚未被修理而导致价格低于正常情况。

再查明:建泰公司于2014年7月因三期开发建设事项而以涉案大部分的别墅作为抵押物向他人抵押借款,相应资料向存档于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泰公司在诉讼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宜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如下:一、涉案别墅是否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价值减损?涉案别墅是否因不能被正常销售而造成建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建泰公司主张的上述两项损失应否归责于七堡公司的违约行为,七堡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建泰公司本案的起诉是否是重复诉讼?

争议焦点一,对涉案别墅价值减损问题。首先,生效的(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已就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问题进行处理,并判令七堡公司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如经修理,其本身因厚度不合格而导致价值受损将被恢复。七堡公司已举证证明其采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委托施工单位实施加固工程等履行措施,并多次联系要求建泰公司履行修理义务,但建泰公司不同意七堡公司单方委托检测、认为检测无必要,并要求七堡提供可行的维修加固方案及有维修加固资质公司证明材料。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规定,结合判决履行要求,七堡公司履行楼板面筋保护层的修理义务需建泰公司配合。建泰公司拒绝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进行检测,导致七堡公司无法提供保修方案;另,建泰公司的举证也不足以证明其已妥善配合七堡公司履行修复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建泰公司阻却七堡公司履行相应修理义务,而非七堡公司怠于履行。其次,涉案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未经修理,未能最终确定涉案别墅是否存在价值减损以及减损程度如何。因此,一审法院对建泰公司申请评估涉案别墅价值因楼板保护层厚度质量问题而造成价值减损不予支持,对建泰公司相应的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对涉案别墅不能被正常销售而造成资金被占用的损失问题。首先,建泰公司称其已推出销售涉案别墅,但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别墅存在不能被正常销售的情形。其次,建泰公司阻却七堡公司履行涉案别墅的修理义务,即使涉案别墅因楼板面筋保护层未被修理而影响销售,也不能归责于七堡公司。再次,建泰公司因拖欠七堡公司工程款,涉案别墅因财产保全及执行从2014年至今被查封,建泰公司该案败诉,涉案别墅如不能被正常销售的损失,也应由建泰公司自负。因此,建泰公司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泰公司提起的本案两项请求与(2016)粤0705民初2746号请求不一致,建泰公司本案的起诉不属重复起诉,故一审法院对七堡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建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4502.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9502.06元(已由建泰公司预交),由建泰公司负担。

二审中,七堡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建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新会法院(2021)粤0705执113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共同用以证明:因七堡公司怠于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维修义务,建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会法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建泰公司对七堡公司的执行立案申请,故不存在建泰公司阻碍七堡公司履行维修义务的事实。新会法院依法指定七堡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8时30分开始涉案房屋的维修工程,工期为开始后6个月,维修内容是对涉案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修理。该修理工程目前还未完工,因此,本案的审理需要以该执行案的结果作为审理的依据,依法应中止审理。

七堡公司对建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于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建泰公司的证明目的。首先,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积极维修,是由于建泰公司一直阻碍导致维修工程迟迟没有办法完成。建泰公司在2021年1月份申请执行别墅维修工程,但在法院立案后建泰公司却消极配合有关维修工程的执行。七堡公司在2021年6月21日基本已经根据设计公司提出的维修方案以及设计要求完成涉案别墅的维修工程,七堡公司也通知建泰公司以及各方包括设计公司在6月23日到场对维修工程进行完工验收,但是建泰公司拒绝到场。对于维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因为考虑可能双方会有争议,所以新会法院决定委托鉴定公司进行鉴定。涉案别墅的维修工程到目前还没有全面完工以及竣工验收是建泰公司的责任,建泰公司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毫无法律依据。

经审查,建泰公司二审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并以(2021)粤0705执113号案执行结果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建泰公司二审所提交证据不予采纳,亦不予准许中止审理申请。

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在二审中仅围绕建泰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建泰公司上诉主张七堡公司向其赔偿涉案别墅质量问题导致的别墅价值损失以及长期不能正常销售导致资金占用的损失,应否予以支持?

在本院(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七堡公司多次主动联系建泰公司履行该生效判决内容,主动联系并委托检测机构和设计单位对涉案别墅配合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在建泰公司申请该案强制执行后,七堡公司亦主动联系建泰公司、执行法院,主动提出履行方案,并提出由监理单位以及执行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从七堡公司在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分析,七堡公司未怠于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反观建泰公司,其作为上述民事判决的权益享有人,在七堡公司主张联系其对涉案别墅质量问题履行修复义务时,本应积极配合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质量问题尽快修复,但建泰公司未予以适当配合,反而拒绝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质量问题进行检测,令七堡公司不能提供具体修复方案。在建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分析建泰公司、七堡公司以及执行法院三方的沟通联系内容,亦难以体现建泰公司配合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履行保修义务,七堡公司在对部分别墅履行修复后通知建泰公司到场验收,建泰公司亦未主动配合。七堡公司未怠于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建泰公司未配合七堡公司履行相应修复义务以致涉案别墅未经修理,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建泰公司申请涉案别墅价值减损鉴定,并无不当。进而,一审法院未能最终确定涉案别墅是否存在价值减损以及减损程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建泰公司上诉主张七堡公司向其赔偿涉案别墅质量问题导致的别墅价值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建泰公司在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以及其申请强制执行后,未配合七堡公司履行对涉案别墅的保修义务,即使涉案别墅质量问题未及时修复而影响销售,也不能归责于七堡公司。建泰公司拖欠七堡公司工程款纠纷中,七堡公司申请保全措施查封涉案别墅,工程款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建泰公司未向七堡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所被查封涉案别墅不能正常销售的损失亦应由建泰公司自行承担。建泰公司上诉主张七堡公司向其赔偿涉案别墅长期不能正常销售导致资金占用的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建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02.06元(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春梅

审 判 员 李炎途

审 判 员 梁智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苏琴

书 记 员 李艳斌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民终2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仍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芳,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七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民初6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建泰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七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工程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是客观事实。江门中院作出的(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工程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影响。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七堡公司作为施工方依法应对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二)建泰公司因涉案工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在事实上已产生了巨额的损失。(1)七堡公司怠于履行维修加固的义务导致涉案工程在长时间内未得以维修加固。建泰公司发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多次联系七堡公司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由于七堡公司对建泰公司的诉求不予理会,建泰公司才向新会法院提起(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案诉请七堡公司对涉案工程承担维修加固的责任。该案经过二审审理,江门中院作出(2019)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且已在2020年7月16日生效。但七堡公司多次以别墅需另外检测等多个理由推托,导致涉案工程迟迟未得以维修,建泰公司据此向新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粤0705执113号】,目前还在进行所谓的检测,维修加固工作尚未正式开始。因此,涉案工程自2009年竣工验收至今长达近12年仍未得以维修加固的原因在于七堡公司。建泰公司要求七堡公司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保修方案只是为了避免日后再次发生纠纷和矛盾,也是根据原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要求,不能以此认定建泰公司故意阻碍七堡公司履行维修加固义务。(2)涉案工程即使被维修加固合格,也不能因此否认已给建泰公司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3)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并非经修理后就能恢复涉案工程的价值受损。房产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购房人的购房意愿以及其给付价格的预期,七堡公司多次要求江门中院在(2019)粤07执恢52号案拍卖涉案别墅,江门中院也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数次就涉案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进行披露,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已为公众所知。因此,即使涉案工程得以维修加固合格,也必然影响有意购房人对涉案房产的购买意愿及购买价格,无可避免地对涉案房产的销售及价值造成重大减损。(二)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程序不当。建泰公司向七堡公司主张相应赔偿具有充分的依据,但由于涉案工程的价值减损客观上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建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多次就此向一审法院申请评估,但一审法院未作出回应,仅在本案一审判决书上一并就该项申请予以拒绝。由于涉案工程因质量问题导致价值减损的问题关系到本案事实的查明,一审法院的不作为属于程序不当,已严重损害到建泰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

七堡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建泰公司上诉所述严重失实,上诉理由不成立。(一)涉案别墅于2009年竣工验收移交建泰公司使用多年,无论建泰公司或别墅购房户都对别墅质量未提出任何异议。2016年,建泰公司以别墅质量问题提出起诉时,涉案别墅从外观上未出现任何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质量状况。诉讼中,七堡公司同意由法院抽检三座别墅委托鉴定,鉴定发现别墅存在部分楼板面筋保护层偏厚的质量缺陷,但该质量缺陷并非如建泰公司所说的严重质量问题,更不是因七堡公司偷工减料所致的质量问题,因为别墅楼板超厚,所用工料更多。别墅部分楼板面筋保护层存在局部偏厚情况经维修后,对别墅的正常使用乃至使用寿命都不会造成影响。七堡公司与建泰公司就涉案别墅质量纠纷案经江门中院作出(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二)七堡公司于2019年7月获悉涉案别墅经鉴定发现存在部分楼板面筋保护层偏厚的质量缺陷后,即主动开展对别墅的维修工作,但建泰公司当时以案件仍在诉讼中为由阻止七堡公司开展维修。涉案别墅质量纠纷案于2020年7月9日经江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七堡公司为尽快完成别墅维修,在收到判决书生效证明后既定于2020年7月28日进场开展维修、检测工作,并于2020年7月21日致函通知建泰公司,要求建泰公司对别墅维修工作予以配合。但从上述判决生效至2020年12月,由于建泰公司的极力阻止,令七堡公司根本无法进场对别墅展开维修工作。若非建泰公司阻止,涉案别墅存在的质量缺陷早已完成维修。(三)建泰公司一方面以别墅质量问题向法院提出起诉,一方面又极力阻止七堡公司对别墅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维修工作,此举确实不合常理,但建泰公司一再阻止七堡公司对别墅开展维修工作是出于其不可告人的动机。2019年3月,建泰公司拖欠七堡公司巨额工程款纠纷案经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由于建泰公司拒不执行判决,七堡公司向江门中院申请执行,江门中院受理后因建泰公司拒不付款,法院决定拍卖涉案别墅,建泰公司为阻止法院对别墅的拍卖,一再以涉案别墅存在质量问题,在别墅未完成维修前不应拍卖为由先后向江门中院和广东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被两级法院驳回后,建泰公司在得知江门中院将再次挂网公告拍卖涉案别墅,立即于2021年1月初以七堡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为由向新会法院申请执行上述105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为(2021)粤0705执113号】,然后以别墅未完成维修前拍卖会损害其合法权益,甚至令(2021)粤0705执113号案难以执行为由再次要求法院停止拍卖涉案别墅。显然,建泰公司一再阻止七堡公司进场对涉案别墅开展维修、检测工作,目的之一是让别墅存在的质量缺陷长时间处于未维修状态,为其阻止法院拍卖别墅创造理由,提供借口。(四)涉案别墅至2020年底才解除抵押登记和部分解除查封,故涉案别墅一直未销售与别墅质量无关,是建泰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江门中院于2021年1月挂网公告拍卖涉案18座别墅,公告期间有数以万计的意向购房人关注,不少意向购房人已交纳保证金准备参与竞拍,若非法院因建泰公司在拍卖日前又支付部分款项而暂停拍卖,相信别墅已全部拍卖成交。因此,建泰公司所谓别墅因存在质量问题减损价值和影响销售毫无事实依据。(五)如上所述,若非建泰公司极力阻止,涉案别墅存在的质量问题早已解决,别墅迟迟未维修完全是建泰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不支持建泰公司的财产损失鉴定申请,符合事实和法律。

建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七堡公司向建泰公司赔偿因拍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而导致建泰公司产生的损失(以正常市场价格与实际拍卖成交价之差为准,现暂估损失为78540412.28元);2.由七堡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后建泰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七堡公司向建泰公司赔偿因涉案别墅的严重质量问题所导致的别墅价值减损以及长期不能正常销售导致资金占用方面的损失【上述别墅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减损价值评定之日止,按照江门中院在2019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9)粤07执359号《送达定向询价结果通知书》中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新会区税务局作出的涉案房产询价结果作为基数,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质量问题不能正常销售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建泰公司是具有房地产开发及项目投资资质的企业;七堡公司是具备承接建筑工程资质的企业。2007年1月27日,建泰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七堡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泰公司将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峰花园二期住宅(面积为36388平方米,建成为88幢别墅)发包给七堡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七堡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09年5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建泰公司。建泰公司以二期工程出现偷工减料的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2016)粤0705民初2746号案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圭峰花园二期内的88幢别墅均存在楼板面筋保护风厚度不合格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影响的质量问题;2.七堡公司对该88幢别墅附有维修加固的义务并承担全部费用;3.七堡公司按照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对该88幢别墅所出具的维修加固方案履行维修义务;4.七堡公司承担圭峰花园二期内所有道路的返工费用等。案经一、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不合格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存在影响,故判令:七堡公司对江门市新会区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修理,达到国家规范及施工图纸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上述修理工程应于工程开始后的6个月内完成等。

上述判决生效后,七堡公司于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多次向建泰公司发出书面函件,其中2020年7月21日的函件内容如下:为了对39座别墅存在超厚面筋保护层的楼板实施精准维修,为设计单位出具保修方案提供数据,其已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江门市新会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全面检测,该站已定于2020年7月28日早上开始进场取样检测,预计取样时间历时15天,其特通知建泰公司届时安排人员到场跟进及知会物业管理单位配合。2020年7月28日的函件内容如下:建泰公司通过圭峰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人员阻止其核检测站人员进入圭峰花园小区,经一再交涉,建泰公司坚持不让其核检测站人员进场。2020年8月6日的函件内容如下: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涉案其余36幢别墅进行检测是必要的工作程序。因为涉案别墅户型不一样,施工质量也不一定相同,不对涉案其余36庄幢别墅进行检测无法提供数据给设计单位修复并出具保修方案,其也将无法履行保修义务。其定于2020年8月13日再次进场对涉案别墅履行保修义务,望建泰公司派员配合并知会圭峰花园物管公司让保修施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和物料顺利进场。2020年8月13日的函件内容如下:建泰公司前期的阻止,令其保修人员、检测人员无法进场,保修工作无法如期顺利开展,责任在建泰公司。促请建泰公司就楼板存在的质量缺陷和保修事宜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保修工程质量予以监督,请建泰公司向其提供保修施工用水用电源接口。涉及单位必须根据每幢别墅的楼板实际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数据进行修复,才能对偏厚、需要修复的具体楼板提出维修方案,建泰公司阻止检测人员到场取样检测,无异于阻止其对别墅开展保修工作,后果自负。其保修人员今天再次进场,拟先对法院原抽检的、已由涉及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的别墅进行保修,其向建泰公司送达保修方案和相关资料时,建泰公司人员拒绝签收,恶言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导致报警。2020年9月11的函件内容如下:请建泰公司迅速向新会住建局报告保修事宜,并配合检测单位对其余36幢别墅进行检测。

建泰公司于2020年8月期间作出相应回复如下:其不同意七堡公司单方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涉案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对司法鉴定以外的36套别墅再进行检测没有必要,要求七堡公司先提供切实可行的维修加固方案供建泰公司审核,并提供有维修加固资质的公司证明材料供该司备案等;建泰公司不确认七堡公司函件认为建泰公司阻止七堡公司正常维修的表述,并认为七堡公司故意拖延判决执行。

另,七堡公司于2020年8月向江门市新会区圭峰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书面函件,请求该司配合其进场履行相关修理义务,该司回复告知七堡公司进场维修须征求建泰公司意见,请七堡公司先与建泰公司协商好具体维修方案、维修时间及进场维修人员等相关事项后再予以配合。七堡公司于2020年8月向江门市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书面报告,要求该局派员监督其履行修理义务的施工质量。该局回复七堡公司称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向其报告等。七堡公司于2020年8月与广州博汇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委托该司对涉案别墅中的30座、31座、112座局部楼板加固工程进行施工。

2020年8月,七堡公司就(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修理义务履行问题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一审法院向建泰公司及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一审法院作出(2020)粤0705执5018号执行裁定,以七堡公司是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满足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的条件为由,驳回七堡公司的执行申请。2020年10月,七堡公司再次发函给建泰公司要求于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30日进场检测以便履行修理义务,并于2020年10月26日派员到圭峰花园小区,但被拒进入该小区。

建泰公司认为七堡公司至今未完成对涉案别墅的维修加固工作,上述别墅仍属于严重不合格的房屋,在未解决该问题前被强制执行,必然导致涉案别墅价值减损及无法正常销售造成资金的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建泰公司向一审法院明确其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并申请:1.对涉案别墅因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别墅现有价值的减损金额进行评估;2.对上述别墅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贬损价值评定之日止,对上述别墅的质量问题不能正常销售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进行评估。后建泰公司确认撤回上述第二项评估请求。七堡公司以建泰公司上述评估申请无事实依据、不能正常销售为自身原因和过错为由不同意进行评估。

另查明:七堡公司以建泰公司拖欠其涉案工程款为由于2014年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1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案诉讼,案经一、二审,审理法院据七堡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涉案别墅进行查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判令建泰公司向七堡公司支付尚欠的圭峰花园二期工程(88栋别墅)及附加工程的工程款合计52252461.85元;建泰公司不履行上述支付结欠工程款52252461.85元义务时,七堡公司有权对江门市新会区产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判决生效后,七堡公司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粤07执359号。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9)粤07执359号之一、之三号执行裁定,拍卖涉案别墅。建泰公司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该案至今仍在执行过程中。

另,建泰公司称其为向七堡公司履行该案付款义务,将涉案别墅推出销售,但因涉案别墅楼板保护层尚未被修理而导致价格低于正常情况。

再查明:建泰公司于2014年7月因三期开发建设事项而以涉案大部分的别墅作为抵押物向他人抵押借款,相应资料向存档于江门市新会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泰公司在诉讼中明确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案由宜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如下:一、涉案别墅是否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价值减损?涉案别墅是否因不能被正常销售而造成建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建泰公司主张的上述两项损失应否归责于七堡公司的违约行为,七堡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建泰公司本案的起诉是否是重复诉讼?

争议焦点一,对涉案别墅价值减损问题。首先,生效的(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已就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问题进行处理,并判令七堡公司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涉案别墅楼板面筋保护层如经修理,其本身因厚度不合格而导致价值受损将被恢复。七堡公司已举证证明其采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委托施工单位实施加固工程等履行措施,并多次联系要求建泰公司履行修理义务,但建泰公司不同意七堡公司单方委托检测、认为检测无必要,并要求七堡提供可行的维修加固方案及有维修加固资质公司证明材料。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规定,结合判决履行要求,七堡公司履行楼板面筋保护层的修理义务需建泰公司配合。建泰公司拒绝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进行检测,导致七堡公司无法提供保修方案;另,建泰公司的举证也不足以证明其已妥善配合七堡公司履行修复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建泰公司阻却七堡公司履行相应修理义务,而非七堡公司怠于履行。其次,涉案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未经修理,未能最终确定涉案别墅是否存在价值减损以及减损程度如何。因此,一审法院对建泰公司申请评估涉案别墅价值因楼板保护层厚度质量问题而造成价值减损不予支持,对建泰公司相应的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对涉案别墅不能被正常销售而造成资金被占用的损失问题。首先,建泰公司称其已推出销售涉案别墅,但没有举证证明涉案别墅存在不能被正常销售的情形。其次,建泰公司阻却七堡公司履行涉案别墅的修理义务,即使涉案别墅因楼板面筋保护层未被修理而影响销售,也不能归责于七堡公司。再次,建泰公司因拖欠七堡公司工程款,涉案别墅因财产保全及执行从2014年至今被查封,建泰公司该案败诉,涉案别墅如不能被正常销售的损失,也应由建泰公司自负。因此,建泰公司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泰公司提起的本案两项请求与(2016)粤0705民初2746号请求不一致,建泰公司本案的起诉不属重复起诉,故一审法院对七堡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建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4502.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9502.06元(已由建泰公司预交),由建泰公司负担。

二审中,七堡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建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新会法院(2021)粤0705执113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共同用以证明:因七堡公司怠于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维修义务,建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会法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建泰公司对七堡公司的执行立案申请,故不存在建泰公司阻碍七堡公司履行维修义务的事实。新会法院依法指定七堡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8时30分开始涉案房屋的维修工程,工期为开始后6个月,维修内容是对涉案别墅的楼板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修理。该修理工程目前还未完工,因此,本案的审理需要以该执行案的结果作为审理的依据,依法应中止审理。

七堡公司对建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于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建泰公司的证明目的。首先,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积极维修,是由于建泰公司一直阻碍导致维修工程迟迟没有办法完成。建泰公司在2021年1月份申请执行别墅维修工程,但在法院立案后建泰公司却消极配合有关维修工程的执行。七堡公司在2021年6月21日基本已经根据设计公司提出的维修方案以及设计要求完成涉案别墅的维修工程,七堡公司也通知建泰公司以及各方包括设计公司在6月23日到场对维修工程进行完工验收,但是建泰公司拒绝到场。对于维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因为考虑可能双方会有争议,所以新会法院决定委托鉴定公司进行鉴定。涉案别墅的维修工程到目前还没有全面完工以及竣工验收是建泰公司的责任,建泰公司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毫无法律依据。

经审查,建泰公司二审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并以(2021)粤0705执113号案执行结果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建泰公司二审所提交证据不予采纳,亦不予准许中止审理申请。

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在二审中仅围绕建泰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建泰公司上诉主张七堡公司向其赔偿涉案别墅质量问题导致的别墅价值损失以及长期不能正常销售导致资金占用的损失,应否予以支持?

在本院(2020)粤07民终105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七堡公司多次主动联系建泰公司履行该生效判决内容,主动联系并委托检测机构和设计单位对涉案别墅配合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在建泰公司申请该案强制执行后,七堡公司亦主动联系建泰公司、执行法院,主动提出履行方案,并提出由监理单位以及执行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从七堡公司在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分析,七堡公司未怠于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反观建泰公司,其作为上述民事判决的权益享有人,在七堡公司主张联系其对涉案别墅质量问题履行修复义务时,本应积极配合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质量问题尽快修复,但建泰公司未予以适当配合,反而拒绝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质量问题进行检测,令七堡公司不能提供具体修复方案。在建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分析建泰公司、七堡公司以及执行法院三方的沟通联系内容,亦难以体现建泰公司配合七堡公司对涉案别墅履行保修义务,七堡公司在对部分别墅履行修复后通知建泰公司到场验收,建泰公司亦未主动配合。七堡公司未怠于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建泰公司未配合七堡公司履行相应修复义务以致涉案别墅未经修理,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建泰公司申请涉案别墅价值减损鉴定,并无不当。进而,一审法院未能最终确定涉案别墅是否存在价值减损以及减损程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建泰公司上诉主张七堡公司向其赔偿涉案别墅质量问题导致的别墅价值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建泰公司在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以及其申请强制执行后,未配合七堡公司履行对涉案别墅的保修义务,即使涉案别墅质量问题未及时修复而影响销售,也不能归责于七堡公司。建泰公司拖欠七堡公司工程款纠纷中,七堡公司申请保全措施查封涉案别墅,工程款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建泰公司未向七堡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所被查封涉案别墅不能正常销售的损失亦应由建泰公司自行承担。建泰公司上诉主张七堡公司向其赔偿涉案别墅长期不能正常销售导致资金占用的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建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502.06元(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春梅

审 判 员 李炎途

审 判 员 梁智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苏琴

书 记 员 李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