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徐墅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2民初2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林,浮梁县服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浮梁县服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墅林,男,汉族,1977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玉丰,江西太阳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荣贵,昌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
被告:***,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告:雷金贵,男,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告:景德镇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109号。
法定代表人:曹俊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逸然,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96号。
被告:景德镇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景东大道68号。
原告***与被告徐墅林、***、雷金贵、景德镇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景德镇市建筑设计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6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景德镇市建筑设计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景德镇市建筑设计院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向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景德镇市建筑设计院送达了追加被告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现原告***与被告徐墅林、***、雷金贵、景德镇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景德镇市建筑设计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景德镇市建筑设计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和景德镇市建筑设计院的起诉。
审 判 长  皮三敏
人民陪审员  方 坛
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江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