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705民初354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莫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宇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被告从2018年6月10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6月10日与被告广东华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泥水2班长,但当时被告没有把劳动合同交给原告留底。2019年7月10日,原告在江门市新会区保利宝岛别墅区为被告的工程赶工,由于作业时钢管脱落,原告从约2.5米堕落到地梁边上。经江门市五邑中医院确诊为左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创伤性气胸、肺挫伤、左侧3、4、5肋骨骨折。被告申请支付了医药费,但原、被告对事故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经本院查明,2018年6月29日,被告广东华宇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将骏凯豪庭01的款E3高层工程砌体、内外抹灰、过水泥砂浆、贴纸皮砖等施工项目转包给***,约定施工工作范围及内容、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及质量技术要求、施工工期、工程承包价格等。原告***是案外人***所聘请的施工人员,2019年7月10日早上,原告***在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地受伤。原告***送院治疗后,被告广东华宇公司支付了相关医药费。2020年3月12日,原告***向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广东华宇公司从2018年6月10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30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其仲裁请求。2020年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其与被告广东华宇公司从2018年6月10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6月10日被告广东华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在施工过程中受被告广东华宇公司管理和支配,二者没有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和外观。至于原告***以被告广东华宇公司将涉案施工项目转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由,并据此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