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畅宇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南江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3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畅宇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南江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褚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褚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1003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南江建设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南江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75561.65元(执行费5451.65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南江建设工程公司的收入375561.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87741.65元(含诉讼费1200元、执行费5631.65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877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