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6157-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华联国际大厦1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1366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XJTF64。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9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汇票款660000元及利息、***行金、诉讼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以(2022)渝0109执6157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xxx、北碚xxx、北碚xxx和北碚xxx地块(查封期限三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因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权处置;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以(2022)渝0109执61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码为渝x**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615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恒隆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陈 琼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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