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80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湘1003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6,122.06元(含执行费5016.5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46,122.0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