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1民初1661号
原告:大足区忠煌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7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601DD361。
经营者:***,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1366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大足区忠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大足区忠煌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电话联系通知原告,亦未缴纳诉讼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足区忠煌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韦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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