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执保707号
申请人:**,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赛福伟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大厦8楼804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CA0142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赛福伟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赛福伟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海井下项目、涩北井下项目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记账凭证予以证据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赛福伟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海井下项目、涩北井下项目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记账凭证予以证据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洪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