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赛福伟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赛福伟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1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赛福伟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大厦8楼804A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壹加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7689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成都壹加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案涉《项目合作协议》第九条约定:“纠纷解决:若三方有纠纷则协商解决,签订的补偿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若协商不成,则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甲方即四川赛福伟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8号西南石油大学科技园大厦8楼804AB,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露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