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9312号
原告:***,女,194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村一横西路**2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申 燕
人民陪审员 刘 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