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

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11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村一横西路6号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4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5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系***的儿子。 上诉人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5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解除京诚公司与***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15年1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3.判令***返还京诚公司股权转让款4298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本金80000元从2015年12月14日起计算;本金¥320000元从2016年6月8日起计算;本金29860元从2017年6月6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4.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对涉案的股权转让背景、目的及标的公司广州**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10月出售固定资产导致公司固定资产不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固定资产不低于400万的要求,以虚构财务报告的方式获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的事实未查明。具体理由如下:1.京诚公司收购**公司的背景、目的。京诚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从2012年开始拟在新三版挂牌融资,完成前期融资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同类企业(技术服务类企业)的股权并购,至今为止已在全国范围内并购近20家企业,**公司是其中一家。技术服务类企业最重要、最值钱的是企业资质,京诚公司自己拥有的资质为: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食品经营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标的股权属于**公司,**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拥有《安全评价机构质证证书》(甲级)。京诚公司与**公司都是技术服务类型的公司,如果没有质证就无法开展相应的经营业务,京诚公司收购**公司51%的股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领域,对京诚公司的业务类型作补充,获得协同效应,《安全评价机构质证证书》(甲级)至关重要。2.《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均是围绕**公司能够合法持有《安全评价机构质证证书》(甲级)的资质及持续经营而设定的。补充协议双方已经明确**公司出售房产后固定资产不达到400万,无法满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借款给**公司购买固定资产以满足要求。如**公司未购买资产则无法获得《安全评价机构质证证书》(甲级),**公司必须购买400万以上固定资产成为案件关键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明。(1)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2)根据上述规定,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转让方的声明及保证(二)转让方已经足额缴足出资,不存在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三)本次转让的股权附带完整的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未宣布分配及已宣布分配但未实际分配的红利及分红、公积金及公司其他依法提取的各项基金);(四)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受让方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为准);……(七)六个月之内完成目标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的2015年延换证工作,并取得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自换证生效日起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低于一年等。”股权收购前,京诚公司委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2015年1月-9月30日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这份报告转让方认可。报告显示:**公司固定资产:3854440.32元,包括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房屋2391042.80元,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拥有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观湖居独立式住宅19号房屋产权(粤房地权证清字第××号,建筑面积365.80,三层,契价230.00万元)。该房屋已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作价350.00万元出售给***。鉴于上述情况:双方于2015年11月23日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其中一、(一)第2点,约定:出售上述物业,固定资产仅仅剩余33.6万,不符合**部门的复审要求,造成2016年资质延期实质性障碍,(二)2、***在收到转让款50%即144万并在扣除税为上限借给**公司,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双方均认可2015年末**公司固定资产只有33.6万,不符合**局的要求。3.一审法院未查明***等实际控制人,虚构2015年**公司财务报告,骗取《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如果作假被发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会被取消,**公司无法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京诚公司并购目的无法实现。**公司2016年3月委托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分所对其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进行审计,报表显示:固定资产年末净值313626.8元,低于400万。京诚公司委托律师向国家**总局申请信息公开。公开的资料显示:**公司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提交了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的审计报告,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中填写**公司固定资产1103万,明显作假。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京诚公司作为购买51%的股份的收购人,有权利确认申请材料中财务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核实其真实性,以确定股权转让款项支付条件成就。4.一审法院未查***公司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未成就。由于**公司在2015年出售固定资产后需要购买,除了***借款给**公司之外,在《股权转让合同》第五条,特殊约定:(二)第3点还承诺**公司5年的经营计划,按照经营计划,**公司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5%,2016-2020年业务收入增资不低于20%,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5%,如果按照这份计划书计算,2015-2020年5年**公司利润11460763元,至2018年也有5149008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与股权分红一并转让,而在京诚公司从未分配利润的情况来看,公司有足够资金购买400万固定资产。但至今为止,京诚公司可以查看到的报表均未显示公司有固定资产购入或者大额未分配利润。京诚公司有理由怀疑**公司实际控制人即转让人等财务作假或者未完成经营承诺。5.一审法院未查明,**公司目前实际控制人依然是***等转让人,京诚公司派出董事长但未实际控制公司,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或者转让人不履行决议,京诚公司对公司目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明,股东基本知情权无法保障,也就无法审核股权转让条款中的转让方保证和声明是否已经履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一)第2项规定,京诚公司委派董事担任董事长;第4项约定京诚公司提名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人选,但第6项约定应提名原股东**为总经理,***为副董事长,在该项决议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投赞成票。所以,在**公司实际经营中,总经理是原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是**即***儿子。京诚公司委派的董事长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只是可以看到财务界面的报表,无权翻阅会计凭证,无法申请第三方审计公司财务状况,更无从得知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显示固定资产为0,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公司的经营地址变更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村一横西路6号401,2017年6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人未经京诚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搬到广州市番禺区大西路62号八层,转让人实际控制公司,京诚公司依然是旁观者。6.一审法院未查明**公司现实的经营情况可能会是个空壳公司,转让人已经实际掏空公司,京诚公司巨资购买目的化为泡影,股权转让的目的无法实现。**公司注册资金501万元,最值钱的是《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获得证书前提是有400万固定资产,转让前双方评估51%股权的价值是408万,溢价收购的原因也是基于此。尽职调查后发现清远物业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当天出售,售价350万,且不属于转让范围,公司资产未经过合法手续直接退给股东,构成股东抽逃出资。为满足公司固定资产的要求,转让人承诺***将转让款50%即144万无息借给公司用于购买固定资产,还承诺《5年的经营计划》,计划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根据经营计划计算,在转让人留任的未来5年公司净利润¥11460763元,故公司51%的股权价值408万。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原来股东,抽逃350万,股权转让款再获得408万,未采购固定资产又不分配利润,相当于原股东已提前掏空公司,49%的股份已经可以舍弃,虚假材料获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被撤销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京诚公司,京诚公司收购公司目的无法实现。(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京诚公司在双方确认公司出售资产后固定资产减少无法达到要求的情况下,转让人拒绝提供固定资产证明达到400万的证据材料的,京诚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第三笔转让款,法院应当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京诚公司请求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账册凭证交***公司审计,以核实公司实际状况是否满足支付款项的条件,转让人拒绝,京诚公司无法查阅会计账册或者申请第三方审计,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公司2015年至今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鉴定,查明公司是否提交了虚假的财务报告骗取《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3.如果转让人提供虚假的材料获得证书,在未***公司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不采购固定资产,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乙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解除本协议,(1)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声明与保证,导致明显难以继续履行本协议的;(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交割之日为止,任何一方违反重大义务导致难以继续履行本协议,经一方进行书面催告后30天仍然未履行的。京诚公司有权根据协议条款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转让人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获得甲级证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京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辩称,不同意京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围绕股权转让法律关系进行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已经充分地查明的本案事实,不存在遗漏事实的情形,更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符合京诚公司的期望只是京诚公司自身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规定的后果。(二)京诚公司所谓的合同目的并非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而是京诚公司新三板挂牌的目的。京诚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拒绝承认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但随着京诚公司此次进一步的举证,显示了京诚公司早已经清楚其对**公司资产状况的了解和明知,不存在欺诈情形。至于各方在后续经营当中出现的矛盾和公司僵局与本案股权转让无关。 ***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意见述称:1.《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2.《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达成合意,且约定工商变更完成为股权交割日。2016年4月12日,案涉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即**公司的股东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京诚公司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而且京诚公司以持股51%的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章程制定以及参加股东会决议,亦可见股权内部亦进行了变更。3.至***公司提出**公司的股东交更工商登记手续完成时间较双方约定的期限有延迟,但并不能否认案涉股权转让的效力,且京诚公司在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仍向***等转让方支付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可见京诚公司亦同意继续履行合同。4.***也已经按照要求获取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5.京诚公司认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认为这些应该是其管理能力不足或懈怠管理所致,这些都属经营中产生的纠纷,所产生的后果也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至于是否对大股东带来损失,则应该另案处理,而不应该影响到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京诚公司向***支付股权转让款400000元;2.京诚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3.诉讼费***公司承担。 京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京诚公司与***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15年1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2.***返还京诚公司股权转让款429860元以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其中本金80000元从2015年12月14日起计算,本金320000元从2016年6月8日起计算,本金29860元从2017年6月6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返还为止);3.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0日,京诚公司(作为甲方/受让方)与***、***、***(作为乙方/转让方)、广州**公司(作为丙方/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如下内容:一、股权转让内容:(一)转让方根据协议规定的条件,将转让方持有的、已实缴出资的目标公司51%股权以人民币408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受让方,具体为:***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36%的股权以人民币288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受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10%的股权以人民币8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受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5%的股权以人民币4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受让方。(二)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目标公司51%股权对应的权利义务,均于股权转让交割日(目标公司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当日)转让给受让方。二、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为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10%;目标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本次股权变更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和新营业执照当天,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为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40%;股权交割后6个月内,若目标公司完成《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的2015年延期换证工作,并且经营稳定,未因发生任何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运营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纠纷、质量事故、债务违约、劳动纠纷等而导致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且目标公司原高管团队(***、**、**)未发生离职,并能够持续为公司稳定经营尽职尽责,则受让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转让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务申报,并支付相应税费且取得完税证明。三、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对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任何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另一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百分之十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和/或(2)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负责全额补足。 2015年11月23日,上述各方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如下内容: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延期换证问题。(一)目标公司持有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于2015年10月31日到期,目标公司已于2015年9月10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递交了申请换发新证,但未被受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15年第18号”公告内容为:对2015年、2016年6月30日前资质到期的甲级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机构,经省级安全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考核复审合格的,加盖年审合格章,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考核复审不合格的,不予延期。(二)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顺利通过2015年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考核复审,并使目标公司甲级安评资质按国家安全审查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顺利延续到2016年6月30日。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转让价款的50%以后,其以不高于转让方***所应收转让价款的50%并扣除相关税款后为上限,向目标公司提供借款,相关借款手续由转让方***与目标公司办理,该笔借款用于购置甲级安评资质条件的固定资产。二、关于原协议生效与付款、工商变更和股权交割:原协议在本协议签署当天生效,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即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10%的支付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前;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时间安排在2016年1月份,工商变更完成日为股权交割日。其余付款时间按原协议执行。 合同签订后,京诚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支付80000元、2016年6月8日支付320000元、2017年6月6日支付29860元,除2017年6月6日支付的29860元款项转账时备注为股权转让款(个税款)外,其它备注为股权转让款。以上款项合计429860元。 另查明,2016年1月25日,京诚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参与**公司章程制定。2016年3月21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记载各股东同意***等三人将股权转让给京诚公司,同意启用新的公司章程等,***、***、**、***、京诚公司均在股东签章处签名、**。2016年9月18日,**公司召开股东决议,记载***将其持有的10%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京诚公司均在股东签章处签名、**,转让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为京诚公司51%、**10%、***5%、***14%、**20%。 2016年4月1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出具《准予变更登记(接收变动申报)通知书》,载明**公司的股东由***、***、***、**变更为***、京诚公司、***、***、**。2017年4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公告(2017年第4号)同意包括**公司在内的17家单位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被批准延期,资质有效期至2020年4月6日。同日,该局向**公司颁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其上记载:首次发证2012年4月6日,资质等级:甲级,有效期至2020年4月6日。 2017年5月15日,***等三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公司发出《律师函》,表***公司拒不支付剩余50%股权转让款已经构成违约,要求京诚公司收到函件后10日内支付上述款项。因京诚公司未向***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2018年5月10日,京诚公司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等人与京诚公司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关于股权转让履行问题。股权转让事宜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一般包括当事人合意转让、股权内部变更登记、股权外部变更。本案中,转让方、受让方双方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达成合意,且约定工商变更完成为股权交割日。2016年4月12日,案涉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即**公司的股东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京诚公司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故应认定***已经于2016年4月12日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其后,京诚公司以持股51%的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章程制定以及参加股东会决议亦可见股权内部亦进行了变更。至***公司提出**公司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完成时间较双方约定的期限有延迟,但并不能否认案涉股权转让的效力,且京诚公司在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仍向***等转让方支付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可见京诚公司亦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京诚公司主张的***等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经营计划书》、财务整理等,属经营中产生的纠纷,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公司认为***违约造成其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已实际履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为维护交易稳定,一审法院对***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向其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股权款支付问题。首先,如前分析,案涉股权转让已实际履行,京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支付股权转让款。其次,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尾款的前提为股权交割后6个月内完成**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的2015年延期换证。根据补充协议记载,**公司持有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于2015年10月31日到期,其已于2015年9月10日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递交了申请换发新证,但该局因政策原因未受理该申请而要求经省级安全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考核复审合格后,加盖年审合格章,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4月7日批准**公司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延期并颁发了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可见**公司在新资质证书颁发前其原资质延续。没有证据显示**公司延迟取得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是因***原因造成的,且如前所述**公司的资质并未受到影响,故一审法院认为京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最后,京诚公司已向***共计支付429860元,虽然其中29860元款项备注为股权转让款个税,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个税由转让方承担,故应认定京诚公司已向***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429860元。扣除上述已支付款项,京诚公司还需向***支付股权转让款370140元。 违约责任问题。如前分析,京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向***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且在***发出催促付款的函件后仍未能付款,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10%,现***求京诚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日作出判决:一、京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370140元款项及违约金40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京诚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7900元,***负担447.9元、京诚公司负担7452.1元。反诉受理费3874元,***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中,京诚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20份证据:证据1.**甲发给**的邮件回函(日期:2015年9月18日),证明:邮件中**甲明确:“考虑到京诚本次收购**部分股权,主要收购实质性内容为安评资质、管理团队、技术骨干”,**甲作为京诚公司代表,在与**公司沟通过程中已经明确了本次收购目的;证据2.**修改后发至**甲邮箱的附件《股权转让意向书》(日期:2015年9月12日),证据3.**发给**甲邮件的附件《广州**10月份财务报表》(日期:2015年11月13日),证据2-3共同证明:(1)其中意向书明确:“一、收购标的受让方的收购标的为出让方拥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权益及其实质性资产和资料。”即出让方承认受让人购买其资产是为了资产,而**公司作为技术型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就是该公司核心资产。(2)“二、收购方式及对价1、④”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同意原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即清远美林湖别墅不在交易范围内。2015年10月10日,即京诚公司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当天,**公司出售了该房产,资产负债表显示固定资产仅剩30余万元;证据4.《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日期:2015年11月23日),证据5.***收款证明(银行记录、收据),证据4-5共同证明:协议中“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延期换证(二)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的第二款约定,***承诺收到转让款50%后,向**公司借款用于购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一)规定的固定资产。但2015年12月25日、2016年6月8日、2016年8月8日***共收到转让款50%后未借款到**公司购置固定资产;证据6.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证据7.**发给**甲邮件的附件《2015-2020年经营目标计划书》(日期:2015年9月28日),证据6-7共同证明:(1)***收到50%股权转让款后未购置固定资产,故此期间的财务报表显示固定资产仅30余万元,未做到补充协议中出让***与保证的内容。(2)2016年和2017年的利润增长没有达到《股权转让协议》中五、特殊约定(二)持续经营的第三条的约定,自京诚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后,未获得股权分红等利益分配;证据8.《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度全省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复审结果的公示》(日期:2015年12月25日),证明:(1)广东**局通过考核复审,批准**公司资质2015年10月31日到期的资质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但实际此时的**公司固定资产不足400万元。固定资产不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却获得资质,实际导致京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公司有被撤销资质的风险。(2)《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第七款规定“自换证生效日起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低于一年”,**公司资质2015年10月30日到期,批准延期到2016年6月30日没有一年。故转让方***没有达到其保证条件;证据9.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字(2016)第070号《2015年度》审计报告(日期:2016年3月30日),证明:2015年年末,**公司的固定资产为313626.80元;证据10.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日期:2015年11月6日),证明: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拥有清远市美林湖国际社区观湖居独立式住宅19号房屋产权(粤房地权证清字第××号,建筑面积365.80,三层,契价230.00万元)。该房屋已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作价350.00万元出售给***;证据11.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日期:2015年10月),证明:根据目标**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出具的《关于房屋土地情况的确认函》并尽调律师核查,**公司名下无自有土地、房产或在建工程。**公司原来房产已经出售,导致固定资产不足400万;证明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回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结果告知书》(编号:**总告〔2017〕第296号)(日期:2017年10月18日),证明:**公司资质延期到2020年4月6日,但实际资产还是不满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固定资产要求。资料档案中《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股东资产总值1103万元,与提供给京诚公司及第三方机构审核的资产负债表记录不一致,与**公司提供到京诚公司财务系统的固定资产金额不一致,在**公司未能提供其购买超过400万的固定资产原始凭证的前提下,其提供给**总局的财务报告涉嫌作假;证明13.《股东会决议》内容:同意变更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xx路xx号xx层(日期:2017年6月27日),证明:搬离广州市番禺区xx街xx村xx路xx号xx室到广州市番禺区xx路xx号xx层,此决议没有京诚公司代表签名或公司**;证明14.(2019)粤0113民初4123号京诚公司诉**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起诉状、证据清单目录及受理通知书,证明:由***公司未正式参与公司经营,未知晓**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召开股东会要求**公司原股东把账册交由***保管的决议也无法形成,**公司更是擅自搬离原地址,导致京诚公司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股东知情权形同虚设,故京诚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证据15.**公司发来的《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日期:2019年5月28日),证据16.《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发布时间:2019年3月20日),证据17.《对〈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的回函》,证据15-17共同证明:**公司召开紧急股东会议是企图制造京诚知道其从转让股权至今固定资产不足400万的事实的假象,故借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第一款:“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出现召开股东会,要求各股东协商满足该条件。实际上,京诚公司对公司情况根本不了解,但根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结果告知书》资料档案中《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股东资产总值1103万元,应该不存在需要股东合力解决固定资产不足的情况,即**公司固定资产与当时提交的报告信息并不一致,实际固定资产没有1103万元,进一步证明**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证据18.2017年12月**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各公司科目余额表明细(**公司**确认),证据19.2018年1月**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各公司科目余额表明细(**公司**确认),证据18-19共同证明:**公司提供的两份资产负债表中均显示固定资产余额仅有50余万元,根本不足400万元,***收到50%股权转让款后并未借款给**公司购置固定资产,***等人未做到补充协议中出让***与保证的内容;证据20.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作出的《受理告知书》(日期:2019年7月16日),证明:京诚公司在2019年7月8日到省应急厅举报要求撤销**公司的甲级资质,现已受理。 ***质证认为,针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该三项证据均为双方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进行协商的过程性文件,双方最终的意思表示应当以签署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为准,且协议第十二条第一款也有明确约定:“本协议为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的完整协议。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此前关于股权转让的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全部失效”。针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该三项证据均为双方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进行协商的过程性文件,双方最终的意思表示应当以签署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为准。并且证据3只能说***公司对所收购股权的权利内容是清楚地,不存在被隐瞒的情形。针对证据4、5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此项约定是股权转让后的经营性事务约定,且京诚公司作为大股东,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中从未提出安排借款事宜,***作为借款的提供方,自然应等待借款人请求后才能提供借款。针对证据6、7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证据6的意见同前对证据4、5的意见,证据7转让协议约定的是争取达到目标而不是绝对的对赌条款。针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京诚公司提供的只是当时**总局两次延期的其中第一次,在此次延期届满后,立即进行了第二次六个月的延期,两次延期已经符合转让协议约定的资质期限不低于一年的约定。针对证据9-11的该三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且只能证***公司在签署转让协议之前是十分清楚目标公司的真实资产状况的。针对证据12的真实性确认,不确认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该证据与本案的股权转让无关。针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该证据是公司其他股东签字后交给京诚公司签字的版本,京诚公司一直拒绝签署恰好证***公司在取得公司股权后的经营过程中滥用股东权利阻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目前所面临的困境是***公司所造成的。针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该诉讼是京诚公司对其股东身份的认可,但却不愿意支付对价。针对证据15-17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该三份证据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事宜,与本案争议无关。但从中可以看出京诚公司在付款时强调股东身份待定,在行使权利时强调其股东的知情权应当得到保护的矛盾做法。针对证据18、19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该两项证据是属***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后,**公司正常经营期间的财务资料,与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无关。针对证据20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对于**部门是否介入以及**公司后期经营情况与股权转让合同无关,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对于**公司的真实资产是清楚的,不存在隐瞒和欺诈。 另查:京诚公司上诉时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公司从2015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情况进行司法审计,特别明确公司的固定资产数额、种类,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挪用资金等。二审庭询时,京诚公司当庭撤回上述申请。 另京诚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认为其购买**公司股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司的股权权益及实质性资产,而**公司作为一家技术型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就是其核心资产。***公司在收购其股权后,甲级资质被撤销,京诚公司的收购目的就无法实现。京诚公司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并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举报要求撤销**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结果及举报结果对本案有重要影响,故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再查明:(一)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转让方的声明及保证,包括协议签署生效后在六个月之内完成目标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的2015年延换证工作,并取得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自换证生效日起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低于一年等。特殊约定包括转让方保证,股权交割后2年内目标公司现任高管团队***、**不离职,3年内**不离职,并应为公司发展勤勉尽责;股权交割后3年内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不离职;转让方应于本协议后向受让方提交**公司未来5年的《经营计划书》,其中2015年努力争取希望使目标公司净利润不低于5%,2016-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低于20%,净利润率不低于15%等。本协议为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的完整协议。无论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此前关于股权转让的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全部失效。《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就《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延期换证,对尽职调查所发现问题的陈述部分提及,根据尽职调查报告,目标公司在处理完清远市房产后,直接导致目标公司固定资产净值低于400万元,仅33.6万元。该问题会构成目标公司申请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考核复审及2016年申请资质延期的实质性障碍。对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部分提及,该笔借款用于购置甲级安评资质条件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具体选择由各方协商确定。 (二)京诚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案外人方燕于2019年7月8日通过来访举报**公司虚构财务报告,隐瞒固定资产总额不足400万,骗取《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的问题,请求撤销该资质证书,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于2019年7月16日对该信访事项决定予以受理。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哪一方存在违约,上述协议能否解除?二、京诚公司应向***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还是******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转让方、受让方先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达成合意,且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完成为股权交割日。2016年4月12日,案涉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即**公司的股东变更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京诚公司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而且,京诚公司以持股51%的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章程制定以及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故无论从外部公示,还是从内部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来看,京诚公司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协议约定的**公司《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延期换证工作也已经完成,故应认定***作为转让方已经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而事实上京诚公司也已经向***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429860元,京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已经基本实现。 关于**公司的固定资产问题,各方只是在《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延期换证部分对尽职调查所发现问题的陈述部分提及,即:目标公司在处理完清远市房产后,直接导致目标公司固定资产净值低于400万元,仅33.6万元。该问题会构成目标公司申请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考核复审及2016年申请资质延期的实质性障碍。而补充协议第二款转让方的承诺和保证,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通过**部门考核复审并使安评资质顺利延续,以及转让方***向目标公司提供借款。从上述约定可知,各方对固定资产问题对**公司资质可能构成的障碍均是清楚的,而事实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4月7日批准**公司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延期并颁发了新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现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等人骗取《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以及**公司不能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情形,***作为转让方并未违反其承诺与保证。至于***向目标公司借款问题,补充协议约定相关借款手续由***与目标公司办理,该借款用于购置的固定资产具体的选择由各方协商确定,并非***一方可单独办理及确定,各方可按照协议约定对借款及固定资产购置问题进一步协商处理,***对此并不存在根本违约。至于转让方保证的高管团队不离职、公司持续经营未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京诚公司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转让方有违反。而京诚公司主张的***等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经营计划书》、财务整理等,属经营中产生的纠纷,而且目标公司的净利润率等只是转让方努力争取的内容,不应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公司认为***存在其他违约造成其损失,或是存在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未分配利润等情形,可另案主张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综上,涉案股权转让已实际履行,***并不存在根本违约,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京诚公司要求解除上述协议的诉请,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支付剩余转让款的条件为股权交割后6个月内,若目标公司完成《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的2015年延期换证工作,并且经营稳定,未因发生任何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运营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纠纷、质量事故、债务违约、劳动纠纷等而导致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且目标公司原高管团队未发生离职。现上述约定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京诚公司应依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70140元。京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向***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且在***发出催促付款的函件后仍未能付款,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10%,现***要求京诚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 京诚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请求不成立,其要求***向其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京诚公司的中止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京诚公司怀疑***等人骗取《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甲级),通过信访举报方式请求撤销资质证书,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仅是决定受理该信访事项,至今并无处理结果,该信访事项不符合本案应中止诉讼的情形。至***公司另案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因本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对京诚公司的中止审理申请,本院不予同意。 综上所述,京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6元,由上诉人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花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