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

江西骏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5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骏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D5MX26,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世奥大厦A座13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兴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59953878F,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301室(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5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完毕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5民初4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67.29元,但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蔡小贞
审 判 员  胡信昌
人民陪审员  符开用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吁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