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160号
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59953878F。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
原告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志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杜孟袁
书 记 员    汪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