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1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竹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759953878F。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赣0112执保1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中卉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5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志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杜孟袁
书 记 员    汪赛君